春晚 只有藏着掖着才能快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1日01:18 北京晨报

  央视挟“春晚”以令“诸媒”

  据1月29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春晚与其藏着让不实报道满天飞,倒不如敞开天窗说亮话!”28日,2007春晚首度开通官方网站,央视携手6大网站共同组建2007春晚网络联盟。春晚总导演金越明确指出:“春晚作品是我们委托作者来创作,所以我们对作品有一定的权益,凡是未经中央电视台许可在任何媒体公布节目的媒体都会侵害到中央电视台的权益,如果提前曝光了一些重要情节,也是对中央电视台权益的侵害,我们会保留追究你责任的权利。”

  央视春晚渐成被公认的公众“年礼”,渐成跟吃饺子一样的“年俗”。走过了二十多年历程的春晚正值“年轻、美貌”,然而,由于运作模式的“陈规旧矩”,已呈现出“老态龙钟”之相。不可否认,主办方也一直在绞尽脑汁地为做好春晚大餐而辛苦着,并倾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同时,也在千方百计地创新春晚,以激发春晚的生机与活力。但是,春晚的运作模式很大程度上显现出“官办”色彩,很多演员为争取上春晚而不惜一切代价,甚至不择手段,春晚越来越成为一些人成名的“品牌”栏目,这也意味着春晚越来越脱离了“民办”的本色。

  春晚本应是全国人民的自娱自乐,也是应全国人民过年的文化娱乐所需而生。然而,主办方在经营这一“品牌”时,以质量标准为由,渐成垄断之势,从内容与形式,全民参与权无形中被抹杀,这或许也是春晚让全国人民越来越不满意的原因之一。如今,又以“作品有一定的权益”为名,以“提前剥夺了电视观众在年三十晚上的快乐”为由,扬言“保留追究你责任的权利”。这不是挟“春晚”以令“诸媒”吗?

  央视与其他媒体都是传媒,除了传播途径与受众上有区别外,根本属性是相同的。央视可以公布春晚节目单等春晚相关信息,其他媒体也有这个权利与责任、义务。正是由于受众的不同,其他媒体的公布满足了未看或未看到央视者的知情权。再从保护知识产权角度来看,其他媒体公布春晚节目是否构成侵权,只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与界定,如果构成违法自有法律制裁,不必央视操心,更何况“未经授权,禁止转载”类的申明遍布网络,到底效果如何?央视的申明其实与此类似。

  至于提前曝光与“提前剥夺了电视观众在年三十晚上的快乐”只是假定的推理,到底是不是“提前透支了快乐”倒未必。大年三十吃饺子是否平时就不能吃了呢?春晚总归是娱乐,提前娱乐亦为不可,提前曝光中间局部的,等到年三十春晚直播呈现的是完整的,笔者认为,丝毫不影响春晚的娱乐效果与年味。

  冬雪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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