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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问“赔钱减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06:53 中国青年报
杨涛 据报道: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但这一做法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不会比没钱人轻? 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上讲,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那么,法院就可以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上,酌情减轻。然而,实践中包括东莞法院在内的一些法院推出这种“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的措施,却遭到许多人的质疑,指责其可能会产生“花钱买刑”的不良影响。我以为,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过度提倡“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的措施,可能成为被告人要挟被害人的工具,从而使被害人更难得到应有的赔偿。因此,应当先创造公正的司法环境,再来谈“赔钱减刑”。 从法律上讲,一个人犯了罪,不仅要负刑事责任,也要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是法律应有之义。然而,当下却是:被告人被判刑之后,判决书判定的赔偿,被害人往往一分钱都拿不到,判决书成为了一纸空文;反而往往是被害人事先与被告人协商好了,被告人能得到减刑,被害人却能拿到赔偿。出现这种问题,当然与一些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有关(有些被害人拿到的钱,是根据事先协商好的同意减刑协议,由被告人家属出钱),但跟被告人故意转移或者隐瞒财产,以赔偿来要挟被害人要求减刑也有莫大的关系,如果同意减刑就赔偿,否则就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如此一来,所谓的“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就会成为被告人以钱买刑,违反被害人意愿,损害被害人利益、损害司法公正的工具,这根本就不利实现刑事和解,不利建设和谐社会。 因此,在谈“赔钱减刑”之前,必须创造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首先要建设一个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的机制,就是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有申请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和先行执行的权利。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也应当主动扣押和冻结被告人部份或者全部财产,以便将来法院的生效判决能得以执行,如此被害人才不会顾虑不与被告人和解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其次,要构建国家对于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机制,有些刑事被害人事实上是不愿意与被告人和解,但碍于经济上十分困难,急于得到一些赔偿,所以同意对被告人减刑,如果有了国家补偿机制能解被害人的燃眉之急,被害人就会更慎重地考虑与被告人和解;再次,就是要建立对被告人财产紧追机制,被告人在判刑时没有财产,并不表明其今后没有财产,也不表明其没有转移或者隐瞒财产,因此,司法机关不论在何时,一旦发现被告人有财产而没有赔偿被害人的,必须及时对其采取措施进行执行,以保障被害人的利益,甚至可以考虑对被告人被判入狱后服刑劳动所得,抽取一部分给被害人的制度。 只有在被害人出于内心自愿和被告人真心悔罪的前提下减刑,才能实现我们的轻缓刑事政策,才有利于社会和谐。缺失公正的司法环境,“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的措施,就逃脱不了“花钱买刑”的拷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