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犯罪案件不应采用“赔钱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07:30 潇湘晨报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董娟娟对此认为,法院在量刑过程中适当考虑被告人对受害人的赔偿情况是可以的,但是,对于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凶恶性犯罪却不宜采取这种做法。也就是说,赔钱减刑应该区别轻罪重罪的不同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

  轻罪在我国一般是指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的轻微刑事犯罪。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在这样的案件中,“赔钱减刑”的做法可以通过减刑鼓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既有利于被害人损失的弥补,也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改造,符合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发展趋势。

  但是,对于杀人等恶性犯罪案件也采用“赔钱减刑”的做法却值得商榷。这类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如果本该重判却因赔钱而轻判,甚至是本该判死刑的却判成死缓,罪犯经过一系列的程序之后就可能重新回到社会,获得相对自由,其对社会的危险性将令民众担忧。更糟糕的是,这样一来,会让民众产生误解,认为在我们国家的某些地方,有钱人杀人可以不偿命,有钱人杀人可以坐一段时间牢就重获自由,有损法律的威严和司法机关的威信,这对于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是十分不利的。 记者熊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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