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医院放射诊疗情况:尚缺完备防护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15:12 中国新闻网

  一对荷兰夫妇和北京一家医院较起了真。原因很简单:既然大夫明知道射线对身体有害,为什么检查时不给患者穿戴防护设备?更让他们理直气壮的是,中国早在18年前就有了规定,4年前卫生部又专门发文严格要求,而许多医疗机构执行得并不理想。有资料显示,受检者可能受到的伤害是:诱发癌症、遗传性疾病、婴幼儿智力下降等。

  记者暗访三甲医院,均无完备防护

  1月15日至19日,记者对北京市的7家医院进行了暗访,结果发现没有一家医院在对受检者做胸透检查时采取完备的防护措施。

  荷兰夫妇看病遭遇防护空白

  在北京某高校学习汉语的荷兰籍夫妇邱正和易笛(均为中文化名),是一对恩爱的小夫妻。不久前,易笛在上课时忽然感觉胸闷,并且有些轻微的咳嗽。上完课后,她和丈夫一起到北京一家医院看病。按照大夫的建议,邱正带着夫人到放射科进行检查。

  由于当天做检查的人比较多,医生让每3人分成一组进入机房,逐一上机检查。夫妇俩索性排到了队伍的最后,要求医生为易笛单独检查。等所有人都检查过后,易笛独自一人走进了机房,但她没有直接走到胸透检查的仪器后面,而是透过机房玻璃向大夫指自己的脖子、眼睛和下身。医生打开房门问她还有什么要求,易笛对医生说,做放射性检查应该对受检者的甲状腺、眼睛和性腺做好防护。但医生告诉她:“医院没有专门给受检者准备防护器具,受检者接触一两次不会有危害……”

  易笛对医生的答复无法接受,最后只得婉转地拒绝了这次检查。谁知接下来的遭遇更让夫妇俩哭笑不得——他们一连去了四家医院,没有一家给患者做射线检查时有防护措施。邱正后来告诉记者,在他们国家做类似的检查也没有防护设备,以前他也不知道做这样的检查还要有防护。之所以较这个真,是因为他看到了相关知识,并且发现中国政府对防护问题有相关规定,才对医院的做法提出“抗议”的。

  避免射线伤害,国家多次发文

  邱正所说的“规定”,指的是中国卫生部2002年1月3日发布的《国家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其中明确规定:“(用放射射线)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临近照野(近似于照射范围,记者注)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对孕妇和儿童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卫生部在《医用X线诊断防护安全操作要求》中还明确规定,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应当采取适当防护措施,人体敏感部位和组织(如性腺、甲状腺、乳腺等)更应采取适当屏蔽保护。而早在1989年,我国就以文件的形式对X线用于治疗、诊断的医疗应用做出过明确规定。2005年卫生部又就此问题发文,重申了放射检查过程中的防护要求。X线是一种人眼看不见并感觉不到的射线,用其做检查时,会引起人体生物大分子及水分子的电离和激发反应,对人体产生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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