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快评:如此减刑不失为一种有益探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15:15 金羊网-羊城晚报

  □邬凤英

  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最新的案例是一宗抢劫致人死亡案,由于被告人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法官对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死缓。据悉,像这样判例在东莞两级法院已超过30宗(1月30日本报报道)。

  新闻甫一刊出,立即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人质疑,“这不是等于有钱人可以随便杀人了吗?”还有人猛烈抨击,“广东东莞法院的赔钱减刑做法,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和动机,其行为已造成对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严重贱踏和公开挑衅。”

  应该承认,网友的愤怒和抨击,都是有道理的。第一,按照“赔钱减刑”的逻辑,确实可以最后推导出“只要赔足够多的钱,无论犯下什么样恶劣的罪行,都可以不受法律惩罚”的结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关于“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的表态,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很难消除公众对富人可能获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特权的疑虑;第二,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对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也并没有“积极赔偿是法定从轻情节”的规定。

  但是,如果我们把东莞法院的做法,放在“全国近八成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成‘法律白条’”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来看,我们就能够理解东莞法院也是确有其苦衷的。中国刑法学会曾经做过的一项调查显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最让人头痛的是被告人没钱可赔,因为在杀人、伤害、强奸、抢劫、抢夺、盗窃等犯罪中,罪犯多为家庭经济条件差的社会低层人员,这使得“法律白条”占了极大比例。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也往往无能为力。因此在恶性伤害案、杀人案中,许多受害者一方人财两空。司法实践也表明:被害人在判决前没得到赔偿的,在判决后就更难获赔。而法律如果允许被告通过对被害人一方积极赔偿换取从轻判决,就可以使被告的家属千方百计筹集资金来解决这个问题。

  如此说来,我们就不能简单把“赔钱减刑”理解为“给有钱人发放杀人许可证”,而应该将其视为解决刑案赔偿额难的一种有益探索。在我看来,问题关键并不在于能不能“赔钱减刑”,而在于减刑有没有一个恰当的“度”?这个“度”就是既要使被告为其所犯罪行受到法律的惩罚,又能够使被告及其家属有积极性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笔者以为,应该由人大对刑诉法进行修改,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使积极赔偿能够成为法定从轻的情节,当然,这个从轻是有底线的从轻,即不能轻于原罪行的法定最低刑,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性,也可以避免富有的罪犯钻空子逃避法律的惩罚。

  东莞法院的做法及其受到的非议表明,基层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已经陷入了两难,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就此给出一个说法!

  每日一句

  问题关键并不在于能不能“赔钱减刑”,而在于减刑有没有一个恰当的“度”?这个“度”就是既要使被告为其所犯罪行受到法律的惩罚,又能够使被告及其家属有积极性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邬凤英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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