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未成年人案慎用逮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1日23:23 华夏时报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指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慎用逮捕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昨天说,根据此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陈国庆说,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一定情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修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明确了审查起诉中的“亲情会见”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昨天说,“亲情会见”制度规定,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并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这样规定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除“亲情会见”制度外,新修订的规定还增加完善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专门办理制度、分案起诉制度、社会调查制度。

  相 关

  最高检出台首个专门文件

  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出台第一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包括从严和从宽两个方面,不可偏废。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确保稳、准、狠地予以打击。

  轻微刑事案件将快速办理

  据新华社电 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指出,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意见》主要以检察机关的职能为基点,同时适当向前向后延伸,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向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提出快速办案的建议。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