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推介信托业务必须提前作出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08:13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辛红 近日,中国银监会修订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今后集合信托可以引入投资不少于100万元的高端客户做合格投资者,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业务时也必须在当地注册。

  新办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固有财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实业投资。为限制关联交易,防止利益输送,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值得注意的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方面,新办法引入了合格投资者制度,符合投资一个信托计划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等条件下,才可以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至于异地业务,原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异地开办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须申请“异地业务资格”,新办法规定,异地推介信托计划前应向注册地、推介地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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