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 任重道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3日10:54 法制日报

  □普法论坛

  现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法律意识浓厚而健全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

  颇具中国特色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已经连续不停地搞了20多年,还要连续不停地搞下去。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培养公民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形成法律信仰方面,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效,其声势之浩大、影响之广泛,是有目共睹的。

  然而时至今日,当我们以冷静的态度、理性的目光,考察我国法律意识的现状时,仍然会有一些令人遗憾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映入眼帘:

  ———人治观念尚未根除,在有的地方和有些方面甚至还很严重。人治与法治是对立的,人治观念与法治精神是格格不入的,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史已经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我国有着悠久、深厚的人治传统,人治观念根深蒂固。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有意无意地受到人治思想的诱惑,诸如对精英政治、德治的赞赏等。致力于弘扬法治精神的法制宣传工作,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治观念的恣意妄为,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这个法治精神的最大障碍。

  ———法律权威缺失,在有的地方和有些方面比较普遍地存在着信“人”不信法、信“情”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这些年来社会上反映强烈的执行难、涉法涉诉上访激增等问题,就是法律权威特别是司法权威缺失的现实写照。任何社会都离不开权威,法治社会的权威只能赋予法律。如果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会落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多年来在树立法律权威问题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效果并不理想。

  ———权利义务观失衡,在有的地方和有些方面表现得相当突出。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对等的、一致的。享有权利的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经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期实践,广大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也必须看到,一些领导干部和部分群众的权利义务观存在着严重的失衡。比如,有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以权压法;有的群众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动辄参与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权利义务观的失衡,集中体现了现阶段一些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混乱、脆弱甚至病态。

  当然,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光指望我们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方面都要为之付出不懈的努力。但是,法制宣传教育对逐步解决这些问题具有基础性的长效作用。从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同志,要立足自身的工作优势,在把握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律性、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上下功夫,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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