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允许市民集资合作建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4日06:35 大洋网-广州日报

  

建议允许市民集资合作建房
有代表提交建议指出,广东房屋价格超出很多普通市民的购买力,政府有责任加强廉租房和解困房建设。 (CFP供图)朱列玉认为,要改变目前房价居高不下的房地产市场畸形现状,就只有打破开发商的垄断,扩大住房供应渠道,允许百姓集资合作建房,还利于民。尤其应建立起开发商建房、社会集资合作建房和政府牵头提供经济适用房等并行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社会群体对房屋的需求。

  建议实行住房供应“双轨制”

  在目前的房屋价格构成中,开发商利润占到约30%,房屋营销成本约占10%。允许集资合作建房,将会省去这些开支,将使房屋的价格将比市场售价低30%~40%。如果政府能够再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房屋价格会更低。朱列玉指出,允许集资合作建房,实行住房供应的“双轨制”,能够给购房者更大的自主权。

  当前,北京、温州、成都等地集资合作建房的现象不断涌现,我省广大人民群众也有集资合作建房的迫切愿望和要求。朱列玉指出,“集资合作建房”有别于经济适用房供应体系中的“集资、合作建房”。

  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集资、合作建房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主要面向城市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

  而集资合作建房是指通过市场化运作,由一个自由组成的群体共同出资,通过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交纳有关税费,建造房屋,再按照约定的办法分配房屋的一种集资合作建房模式。这种模式的意义在于打破单一的住房供应体系,绕过开发商的超额暴利,还利于民,由百姓自己建房自己住。

  可限制每户只能参加一次

  目前,一些人反对集资合作建房,其理由是集资合作建房会导致一些特权部门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这种现象不是集资合作建房本身带来的,而是财政管理、行政经费收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不能因此否定集资合作建房的意义。”

  朱列玉建议,为防止利用集资合作建房的形式变相为开发房地产赢利,政府部门在制定集资合作建房的相关规定、办法时,可以限制每户只能参加一次集资合作建房,并可以规定每套住房面积等相关控制指标。

  “单一的住房供应体系下,开发商垄断房地产开发权,是导致房价过高、房地产市场畸形的根本原因。”昨天,省人大代表朱列玉提交《关于允许和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议》,指出应打破目前单一的住房供应体系,允许和鼓励集资合作建房,打破开发商的垄断,把建房权还给老百姓。

  文/记者任珊珊、曾卫康、陈翔、黄楚慧、刘旦、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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