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四年共清理拖欠工程款逾10.796亿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4日08:42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2003年以来,我省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对清欠工作的总体要求,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全面开展了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06年年底,全省累计清理解决网上申报的2003年年底以前拖欠工程款10.796亿元,占拖欠总额的96.10%。

  3年来,全省各地区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重要的工作内容,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行政、司法和社会力量通力合作,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司法手段,保证了清欠工作的顺利实施,国务院确定的3年清欠目标及我省的工作目标基本实现,拖欠工程款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截至去年年底,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的政府投资项目清欠率达到100%,西宁市的政府投资项目清欠率达到97.26%;黄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的社会项目清欠率达到100%。

  据了解,为确保我省清理剩余拖欠工程款有新的突破,省政府要求,对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剩余的拖欠款,各责任单位要继续采取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完成清欠。省清欠办要对清欠滞后的地区、项目继续加强督查督办和检查。对部分确因财政困难而难以落实偿还资金的基础设施和地方公益性建设项目,当地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加以解决,省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对社会投资项目剩余的拖欠款,各地清欠办要继续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加以引导,对不签订还款协议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单位,将其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土地招标、新上项目、施工许可、市场准入等方面加以限制;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剩余的拖欠款,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制定还款计划,积极偿还欠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欠款问题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因拖欠单位注销或破产而无法清偿的拖欠工程款,按规定程序申请核减或核销。(记者解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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