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出现两个“政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4日11:34 法制日报

  位于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的大华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华公司)的前身是国营大华商场,在册职工66人。1997年完成了改制。6年后,因为不满董事长的做法,42名股东召开股东会罢免了原董事会,选举了新的董事长和董事,但被罢董事长拒绝移交公章和公司手续,于是一个公司出现了两个“政权并立”的局面。

  股东不满董事长临时股东会罢免董事会

  

  1997年,根据国家“抓大放小”的改革精神,国营大华商场完成了改制,组建了董事会、监事会,成为一家职工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改制时,时任商场经理的卫勤郎制定了职工入股方案:董事长6股,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每人各4股,各柜台组长每人2股,普通职工每人1股,43名职工共入股68股。2002年公司对没有入股的职工进行了扩股,19名职工入股,股份增加至85股。改制后,卫勤郎顺理成章成为公司董事长。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进行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但是,据袁素芳等股东反映,自1997年公司改制到2003年,公司董事会未进行过换届选举,公司的经营一直掌握在卫勤郎等人手中。6年来,公司账目也从来没有向股东公开过。

  另据法院查明,2002年8月,经政府审批进行二次改制。期间公司内部在董事会的人选问题上产生分歧,使改制工作未能完成。

  此后,众多股东封锁营业厅,钉死办公室,地处市区黄金地段的公司长达18个月没有开门营业,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在公司关门歇业的过程中,2003年,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已满,但董事会一直未组织召开股东会进行换届。2003年10月15日,公司25名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通知了董事长卫勤郎。

  2003年11月1日,大华公司股东会如期召开,卫勤郎未参加。在当时的会议记录上可以看到,这次会议由公司董事解峰主持,共有44名股东出席,以42票赞成,2票弃权,罢免了以卫勤郎为董事长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全体成员。同年11月22日,股东大会再次召开,这次会议有45名股东到会,44人选举,1人弃权,选举出以袁素芳为董事长的新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新的董事会进驻公司被罢董事长拒绝办理移交

  

  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后,2003年11月26日至28日间先后三次给原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11月29日之前到公司办理交接手续。然而,除一名董事之外,其他人一直没有到公司办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财务账簿等手续至今仍在以卫勤郎为董事长的第一届董事会手中。在此之后,袁素芳等人多次向工商局、公安局、商业局及当地政府反映,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2004年2月,经公司49名股东联合签名同意,以袁素芳为董事长的“新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开始进驻公司。因为没有公司手续,所有的营业收入无法进入公司账户,受股东委托,他们便以4名股东的个人名义办理了个人结算账户,公司开始了正常营业,职工的工资也开始发放。

  两位董事长互相诉讼罢免是否无效成为焦点

  

  已被“罢免”的公司法人卫勤郎此时坐不住了。2004年4月13日,他以公司的名义,以集体财产被侵害为由,把袁素芳和解峰告上了法庭。卫勤郎诉称:2002年8月22日,二被告鼓动一些人强行将正在营业的公司职工全部撵出商店,锁住营业厅,钉死办公室,导致公司20个月不能正常营业,公司遭到巨大损失。2004年2月8日,被告撬开公司大门,进行所谓的营业,卷走营业收入,所属原告的集体财产遭受着非法侵害,应依法收回二被告抢占的公司财产,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36.67万元经济损失。当日,根据卫勤郎的诉讼请求,尧都区法院对大华公司部分房屋、库存商品及结算账户进行了查封。

  接到法院传票后,新当选的董事长袁素芳和董事解峰毫不示弱,4月21日,他们以大华公司43名股东的名义也向尧都区法院提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卫勤郎移交公司公章、财务章并办理交接手续。2004年6月1日,尧都区法院以大华公司(法人卫勤郎)诉讼袁素芳、解峰财产损害纠纷先于立案正在审理中为由,中止了大华公司43名股东的诉讼。

  同时,法院4次对前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04年10月12日,尧都区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法院认定,大华公司43名股东以一人一票的方式另行选举董事会,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39条、41条和公司章程27条的规定,选举不合法,也没有取得政府和工商部门的认可,因此不具有对大华公司的合法经营资格;大华公司内部在选举董事会等问题上产生分歧,作为股东应采取合法方式解决,49名股东擅自撬门营业并将公司营业厅出租他人,违反了相关规定,损害了公司的财产权益,系侵权行为,法律后果应由49名股东共同承担;而大华公司仅就袁素芳、解峰二人提起诉讼,诉讼主体不适合,于是法院驳回了大华公司的起诉。

  法院裁定股东大会罢免董事长不合法,49名股东很是不解: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怎么就罢免无效呢?就按所说的一人一票不合法,那当时45名参会股东论股权也已过半,怎么能无效呢?正当股东们疑惑不解,准备再次申诉讨要说法的时候,一件更让他们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公司执照被吊销双方仍然各自为政

  

  就在法院裁决书下达后的第3天,2004年10月16日,临汾市工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大华公司没有申报参加年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主管部门或投资人负有清算责任,应依法组织清算。

  营业执照被吊销了,公司经营资格没有了,哪来的董事长?没有了公司,公司股东、职工、退休人员怎么办?

  受公司40多名股东委托,袁素芳、解峰在此后的日子里奔波于各个行政职能部门之间。

  “新班子”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受到了很大的阻力,因为没有公司公章(而此刻公司公章根据规定已经作废),他们不能为公司股东在劳动保险所办理保险手续。2006年1月,尧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大华公司发函,要求尽快确定职工养老保险基数并交纳养老保险金。

  就这样,这个由国有企业改制的公司,2004年开始出现了以40多名股东联合组成的“大华公司股东组”和被吊销执照的大华公司“法人”卫勤郎各自“执政”的情况,双方多次出现过激行为。

  大华公司主要经济收入是地处黄金地段的营业厅租金,2004年10月18日“大华公司股东组”54名股东联名对租房户下达了通知,要求从2005年开始房费不能交给卫勤郎等人,要交给“大华公司股东组”,2005年开始,有部分租房户开始将租金交至“大华公司股东组”。

  2006年11月,是部分租房户合约到期的日子,“大华公司股东组”向租房户签订协议的时候,发现3个租房户的合同没有到期,却在2006年4月7日和8月与卫勤郎签订了6年的租赁协议,协议上赫然盖着已经作废的公章,合同额达123万元。于是,众多股东开始采取悬挂标语,封锁经营商户大门等过激行为的方式“惩罚”这些租赁户。

  起诉被罢董事长要求移交公章“公司股东组”身份遭质疑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而在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公司不能进行任何经营活动,否则将视为“无证经营”,所有的收入要当作“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从2004年开始,“大华公司股东组”通过多种形式,屡次找区人大、政府等相关部门,遗憾的是没有任何部门进行处理。

  2006年11月22日,“大华公司股东组”向临汾市工商局递交举报材料,要求工商局履行职责,收缴公章。

  11月27日,“大华公司股东组”向临汾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请求立案查办。

  此前,即2006年8月2日“大华公司股东组”到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卫勤郎,要求其移交公章及公司手续。

  11月28日中院开庭审理。“大华公司股东组”委托人袁素芳、解峰及代理律师早早就等候在法庭。上午9时,临汾中院正式开庭审理,在对核查原告“大华公司股东组”身份时,法官提出了质疑,要求委托袁素芳、解峰二人的43名股东集体到庭,当庭委托二人,法庭方予认定。因为当时到庭的只有26名股东,法官宣布休庭,要求“大华公司股东组”43名股东12月4日到庭再次开庭。但到发稿时止,法院再没有开庭。

  重构公司的治理结构

  【法商会诊室】

  中国人民大学公司改制研究所所长 钱卫清

  这是一起典型的公司治理纠纷案。我们可以从几个角度去观察:

  1、大华公司2003年11月1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是否有效。

  双方把彼此告上法庭,卫勤郎以公司的名义告“股东组”的委托人侵权,形成财产损害之诉;“股东组”则请求法院判令卫勤郎移交公司公章与管理权。由此大华公司陷入了股东会及管理层僵局,形成所谓的“大华公司股东组”与以卫勤郎为首的原董事会对峙的局面。

  法院受理了两案,但中止了后立案者,并无不妥。卫勤郎以公司的名义告“股东组”的委托人侵权,请求赔偿损失,旧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请求权基础,而法院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予以驳回,可谓殊途同归。法院同时认定,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违反了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也没有取得政府和工商部门的认可,因此不具有对大华公司的经营资格”,此判决有些模棱两可,股东没有经营资格所指为何?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如何?判决未予明确。

  “股东组”诉卫勤郎一案还未审理,但案件的焦点仍然在于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这也是法院面临的棘手问题。

  此案发生于2004年,应适用旧公司法。旧公司法规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其权利性质只是建议权,而召集权控制在董事会手中。公司25名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四分之一,但没有董事会的召集却无权召开临时股东会,所以法院如果直接认定临时股东会有效,缺乏法律的支持。但是,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董事会却一直未组织召开股东会进行换届,这确实违反了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在此过程中,股东的知情权与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也遭受侵犯。新公司法一改旧公司法中股东召集权的规定,明确规定股东在董事会怠于行使职权时,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因此,法院若认定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也不尽公正合理。

  2、卫勤郎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在董事会换班后,特别是法定代表人更换后,原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有义务配合新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办理公章、账簿等移交手续。因为公司公章、账簿等都属于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个人,只有在有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合法持有。如果股东会或董事会撤销了该项授权,就应当予以返还。如果拒不返还,则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犯。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由于临时股东会的决议效力尚属未决,卫勤郎拒不交出公司公章等财务的作法,从法律上看则不好认定为侵权行为。当然,在大华公司公章作废后,卫勤郎仍然使用该公章对外签订合同,是违法的。

  3、袁素芳等人以及“大华公司股东组”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2004年开始出现的40多名股东组成的“大华公司股东组”的做法也是不妥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权力运行应当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定机构进行。在大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都合法存在的情况下,股东直接组成所谓“股东组”,越过现有公司组织机构行使公司管理权,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袁素芳等以“股东组”名义参加诉讼,如果经过合法授权,其诉讼主体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4、本案纠纷的根源及解决之道

  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虽然改制后的公司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管理层与员工同时持股,并组建了董事会、监事会,但公司治理结构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双方在法庭上对峙,目标在于公司的控制权。而双方避开公司账户各自经营,有人格混同、侵吞公司财产之嫌,公司及股东权益必受不利影响。

  由于大华公司没有参加年检,现已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工商登记机关的相关认定,公司的法人资格也随之消灭,主管部门或投资人负有清算责任,应依法组织清算。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公司在吊销执照的情况下丧失经营权,但在清算之前还享有法人资格。在此种情况下,双方依然各自为政,继续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这是违法经营。

  当务之急是,公司股东及管理层如何与当地工商局沟通,重新取得营业执照,否则公司将被清算,会给公司股东、管理层及职工造成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双方应进行有效的协商,达成和解,法院也应力争为双方主持调解,重新构建公司的治理结构与管理制度,使公司继续经营下去,并最大限度地平衡涉诉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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