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不能全由企业家埋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4日11:34 法制日报
从企业制度方面来看,涂景新这个案子反映了制度供给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近30年的改革,始终没有建立一整套机制来解决这个“红帽子”问题,结果使得这种制度缺陷最后由企业家来埋单,由企业家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各种罪过 本报记者 孙继斌 从千万富翁到一审死犯,再到无罪释放,“红帽子”民营企业家涂景新的这种经历也是很多民营企业时代变迁的缩影。对涂景新案,本报2004年12月13日,2007年1月7日和21日先后三次进行过报道。 涂景新的经历,引起了社会对“红帽子”企业及其企业家的广泛关注和法学界企业界的反思。2月2日,在由全国工商联法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改制研究所联合举办的“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研讨会”上,专家学者再次就这个问题发表了看法。 历史: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法律现象 北京大学教授湛中乐认为,应该客观地、历史地看待“红帽子”企业所产生的特定的历史背景、历史条件。在1988年以前,没有私营企业这个叫法,工商登记也没有“民营企业”这一栏。而且,当时关于所谓的民营企业或者私营企业整个的法制环境很不完善,民营企业与国营企业待遇不平等。不平等的环境,不平等的法律以及法律保护,应该说是“红帽子”企业频频产生的特定历史背景。 从实际需要看,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政府和政府机关与民营企业,或者“红帽子”企业之间存在互为所需。私人投资,但登记为集体或国有,包括挂靠主管单位,从企业来说就是为了寻求保护伞,寻求银行的贷款,寻求政府的不歧视。从当地政府或挂靠单位来讲,可以作为某种创收的手段或者谋求福利的有效方法。所以,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红帽子”企业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出现得非常多。 著名学者江平认为,“红帽子”企业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注册登记的时候就把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注册为集体企业或者国有企业。这类问题其实并不太难,只要做认真地产权认定就可以了,终究是谁投资就是谁的财产。如果确实是私营的投资,哪怕注册为了国有或者集体的,也应该还清本来面目。 第二类就是挂靠企业。挂靠的情况也很多,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挂靠在集体,更多的挂靠在国有企业,甚至是事业单位下,这样能够利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名义从事一些活动,更方便。这类情况出现了不少问题,但最主要一个就是后来形成的财产的性质问题。 挂靠关系的形成有着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原因,有的是谋求政治上的安全,有的是希求经济活动中的优惠政策或有形、无形的便利或利益,有的则是复杂的社会观念和心理使然。 而挂靠公司变异的设立过程和畸形的企业结构导致其产权关系的错位、模糊和错综复杂,并经常引发当事人之间尖锐的矛盾和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家涂景新因摘“红帽子”获罪,到最终被认定无罪的案例,警示我们应当认真对待民营企业的“红帽子”问题,反思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问题:制度供给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 近些年来,“红帽子”企业家被抓被判的案件不少。涂景新案只是结果比较理想、案子比较典型而已。江西省工商联副会长吴成华认为,涂景新案的成因有主、客观原因,是综合因素造成的:一是司法理念的陈旧;二是法律缺失,即对“红帽子”企业家涉案问题,在法律操作层面没有依据,各个地方的法院都会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办案;第三是人为干预。 中国人民大学改制研究所所长、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认为,从企业制度方面来看,涂景新这个案子反映了制度供给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近30年的改革,始终没有建立一整套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结果使得这种制度缺陷最后由企业家来埋单,由企业家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各种罪过。 对策:应建立一套“摘帽子”的操作规范 涂景新的二审辩护人汤尚濠认为,涂景新案有特殊的历史背景,是由于当时的法律制度没有跟上造成的。所以,对最终的判决也应历史地看,不要把这个责任单纯让国家或者个人一方去全部承担。这个案子的最终判决不失为目前状况下相对公平的判决。 对“红帽子”企业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钱卫清认为,“红帽子”也好,倒挂企业也好,包括现在的国有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集体企业改制也好,都可以通过一整套的法律方法来把这些“红帽子”顺利、合法、合理地摘除。可以通过产权的界定、资产评估、性质调查,确定各种投资关系,通过协商方式或者司法救济的方式解决。 钱卫清透露,中国人民大学改制研究所正在研究这样一个课题,从法律方法、法律程序制定一整套的操作指引。他们还建议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工商总局制定一个办法或出台一个具体的操作程序,一旦“红帽子”企业出现了纠纷,就可以通过这一整套程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