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不孝子女受党纪处分的冷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4日20:00 光明网
颜丙文

  山西永济八旬老人王秀英儿孙满堂却孤苦离世,死前6天老人被7名儿女扔在医院,无人过问。2006年12月8日,当地媒体报道了老人的遭遇,7子女仍没人到医院。此事,村传乡、乡传县,引起当地舆论的一致谴责。2007年1月17日,山西永济纪委对老人4个有党籍和公职的子女分别给予处分。(《人民日报》2007年1月30日)

  如此不孝子女,令人齿冷!在山西永济纪委对老人4个有党籍和公职的子女分别给予警告处分之后,有人为之大声叫好,毕竟中国还是一个崇尚“百行孝为先”的国度,倘若连自己的父母都不尽孝,还侈谈什么“为人民服务”?也有人认为警告处分太轻,难免流于形式,并不伤其毫毛,不若给予刑事处罚。依据现有的网上舆论可以看出,不论为之叫好者,还是冷眼旁观者,很少有人从法治建设的层面上斟酌此事。

  如果将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尽管7子女拒绝陪护处于肺癌晚期的王秀英老人,有悖于传统伦理道德,并且违反现有的宪法与法律;但是,由于现有法律本身存在漏洞,使得处罚7子女没有法律依据。且看,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此处顺便提醒一下,宪法与法律中的“赡养”通常是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供养父母;“扶助”通常是指子女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

  遗憾的是,《宪法》虽然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但却没有规定不履行义务应当接受什么样的处罚。《婚姻法》第21条虽然同时规定了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却没有规定子女不履行“扶助”义务的处罚措施。从《人民日报》报道中永济中医院的态度上来看,7子女并没有拖欠医药费。在7个子女中,4个子女有党籍和公职,家境也比较殷实。可见,他们的问题并不是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是没有尽到“扶助”义务,即“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对于一个癌症晚期的人来说,精神上的安慰是最为重要的。

  可以说,处于肺癌晚期的王秀英老人是多么希望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有子女在身边陪陪啊!哪怕什么都不做,只要在老人家身边说几句话,也是莫大的孝道。令人痛心的是,大儿子曾有福从未探望过一次;二儿子曾长福只送过一次饭,倒过一次尿;三儿子曾永福在母亲住院期间去北京为女儿留京工作而奔忙;两个女儿坚持了3天便没了踪影。在王秀英老人临死之际,虽然7个子女每家与医院的距离均不超过两公里,有的甚至仅距几百米,但还是在孤独中死去,没有一个子女陪护在身旁。王秀英老人倘若泉下有知,定当死不瞑目,懊悔自己怎么养了7个白眼狼。

  毋庸置疑,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对于老人来说是最为重要的,但却为现行《婚姻法》所忽视,恐怕也不是偶然的。在过去的很长时期内,立法、司法重视物质赔偿,却漠视精神赔偿,精神损失赔偿请求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有力支持。直到最近几年,精神损失赔偿才逐渐走向司法实践,但还没有覆盖所有的部门法。笔者以为,立法机构也应当与时俱进,尽快修改《婚姻法》第21条,以处罚那些不尽“扶助”义务的子女,以使“党纪”中的警告处分纳入法律调整,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至于如何修改《婚姻法》第21条,笔者建议,可以规定父母也有权利向子女请求精神损失赔偿。天下的子女们,不要以为给了父母一些钱,或给父母交上住院费就算尽了孝道,那还差得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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