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议案不约而同聚焦新型空气污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09:18 南方日报

  污染情况发生新变化,不少代表呼吁立法保护珠三角蓝天白云

  四市议案不约而同聚焦新型空气污染

  资料显示,发达国家一百多年分阶段出现的大气环境问题在珠三角地区经过20多年就压缩性集中出现。珠三角空气质量问题日益严峻,也成为今年“两会”上的热点话题。昨日,广州、珠海、佛山、江门代表团不约而同向省人大提交了各自关于立法保护珠三角空气质量的议案,并提出了详尽的方案。

  形势

  现有系统无法检测新型污染

  近年来,珠三角各市在大气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根据国家常规监测指标体系的规定,2005年珠江三角洲各城市空气质量三项传统指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的总平均浓度值都基本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但专家认为,珠江三角洲污染特征已经产生了新的变化,常规监测是20多年前我国经济刚刚起步时建立的监测系统,难以监测和评价新型污染情况。

  一个显著的新信号就是,光化学烟雾污染的特征因子臭氧和颗粒物细粒子时有超过国外警报标准,说明珠三角的空气污染性质产生了变化。

  出现史上首次灰霾预警信号

  目前,珠三角空气污染问题已呈现出新的特征:

  首先,空气污染特征已经过渡到多种污染物复合并存的局面。发达国家一百多年分阶段出现的大气环境问题在珠三角经过20多年就压缩性集中出现。污染的区域性、复合性、压缩性是珠三角新时期的空气污染特征。

  其次,大气颗粒物附着大量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2006年11月在香港召开的持久性有机物国际研讨会的专家报告显示,珠三角的大气颗粒物细粒子上检测出铅、镉、铬等重金属有毒有机物。世界卫生组织的资料表明,呼吸道疾病、心血管、肺癌造成的死亡与颗粒物细粒子污染有关,对免疫系统功能较弱的人群(特别是老人和儿童)的危害最大,每年大约有80万人死于城市空气污染。

  此外,从最近5年的总体情况看,珠三角地区大气灰霾日趋严重,能见度显著下降。2006年9月20日珠三角气象台历史上首次发布黄色灰霾预警信号,10月21日再次发布灰霾预警信号。而气象专家表示,当大气出现灰霾时,往往伴随着严重的区域性空气污染现象。

  软肋

  旧法规难制约新污染

  据介绍,目前针对污染问题的法规主要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但是珠三角目前出现的上述空气污染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新型污染,现有法律法规无法满足解决珠三角特殊阶段出现的污染问题的需要。针对污染的区域性、复合性及压缩性以及臭氧污染、光化学污染、灰霾、颗粒物细粒子污染等新问题,目前法律法规仍缺乏相应约束举措。

  “联合声明”需加强力度

  2002年,粤港政府发布了《改善珠江三角洲空气质量的联合声明》,提出两地政府力争在2010年将珠江三角洲地区内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悬浮粒子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总量,以1997年为参照基准,分别削减40%、20%、55%和55%。并且力争在2010年达到此目标。

  但专家认为,双方政府如果只是继续执行现有和已承诺的改善空气质量的措施,区内的整体污染物排放量还会继续增加。

  因此,制订一个有地方特色、有针对性、可操作且有法律约束力的地方法规,对保护珠江三角洲空气质量,保障区域内4500多万人的身体健康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

  建议

  首先进行污染情况大摸底

  4份议案均提出了详细的实施步骤并列出了相关的保护珠三角空气质量立法草案。均认为首先要对目前珠三角地区的污染现状进行一次大摸底。

  一要对粤港珠三角区域监控网络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国内外研究机构多次大型综合观测结果,确定各种大气污染物优先控制次序;

  二要开展重点行业污染物调查,全面摸清珠三角大气污染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要到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市进行学习调研,特别是学习京津唐及长三角区域空气管理的经验;

  四是可以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特别是美国清新空气法的经验;

  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起草一份《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送交有关职能部门报送省政府审议,公布实施。

  污染排放实施总量控制

  几份议案均建议,区域内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要实施总量控制。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和环境空气控制目标,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阶段分配到各市、县。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再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控制在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内。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必须按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主要大气污染物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区域的实际情况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是“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

  建立光化学污染预警系统

  针对新的光化学烟雾污染问题,几份议案均对此提出了相应的立法举措:区域内城市政府应当建立光化学污染的预报预警系统,当污染情况达到预警水平,需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城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光化学烟雾的处理预案,负责预报和监测光化学烟雾污染水平,预测烟雾变化趋势和漂移范围,组织实施对光化学烟雾的防治。

  预报次日将发生光化学污染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城市政府发布通告,对特定污染源实施停产、禁排,高排放机动车禁行,重点区域实施严格交通管制,城区全部小学和幼儿园关闭。环保部门加强监督和执法检查,对未安装连续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污染源派专人蹲点监督。

  孙晓素陈枫徐林谢苗枫戎明昌

  本版摄影曾强

  图:

  高品质的生活需要高品质的空气。曾强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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