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生育保险不再限“90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12:34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沙情奕报道

  又到生育高峰年,记者昨日获悉,生育保险咨询已成为近期本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的热点。

  2006年9月,26周岁的王女士难产生育一对双胞胎,因其本人身体状况不佳,一直在家休养,至今未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前几天,她从邻居李太太处获悉,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在生育后90天内申领,否则过期作废,王女士不禁着急起来。她通过“12333”电话咨询了解到,考虑到生育妇女在生育后的特殊情况,目前本市各区县的社保中心已取消了“90天”申领生育保险的限制,像王女士这样的只要符合领取生育保险条件,都可在各区、县社保中心工作时间内去申领生育保险。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上年度市平均工资标准享受生育保险的生育妇女,如果在接近当年年底时生育,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跨入下一年的,那么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可以按照“第二年”的上年度市平均工资标准计发(即:按照生育当年的市平均工资标准享受)。如徐小姐目前失业在家,2005年10月中旬正常生育,因符合晚育政策条件,享受了4个月的产假。在2005年12月已按2004年市月平均工资申领了生育保险待遇。但在2006年年底发现银行账户上多了生育保险转账的808元,徐小姐不清楚这笔钱是怎么回事。

  其实,这笔费用是徐小姐当时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的补差费用。因徐小姐享受的产假已跨入2006年,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应按2005年的市平均工资2235元计发。在她申领生育保险时,2005年市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所以生育生活津贴是按照2004年标准计发,2005年的标准发布后,差额部分再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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