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企业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 必须严处并追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6日02:3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杭州2月6日电(王军红)记者从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浙江省已经出台了旨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的有关规定。规定中指出,对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据了解,当前浙江省各类事故隐患大量存在,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主要反映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地方对安全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为此,浙江省安监局和省总工会联合作出旨在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规定要求,企业内部必须明确各部门、车间、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签订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内容完整、奖罚严明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企业必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有关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立班组安全员,做到专门人员负责。

  在企业安全教育方面,浙江省也作了具体规定:新职工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职工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也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厂房、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搬迁新工地、承接新工程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坚决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

  浙江省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了特别规定:对安全责任不到位、组织不健全、制度不落实、投入不足、培训缺失等问题,由安监部门督促企业按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浙江省规定:凡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必须予以通报和曝光,在考核期内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不能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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