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产”“停工”不能降薪停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6日04:30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据新华社上海2月5日电(记者 高路)春节临近,部分用人单位进入停产停工状态。劳动保障部门提醒,用人单位不能随意降低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的工资标准,即使处于停产停工期间,也不能无故降低或者暂停支付工资。

  有关专家指出,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结合具体情况,《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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