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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廉租经适房不得减免土地使用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6日16:08 中国新闻网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会议指出,为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加强宏观调控的作用,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有必要适当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并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会议决定,对1988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适当修改,由国务院重新公布施行。(图为资料照片)。中新社发 井韦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记者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中国今后将严格控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项目,对属于越权减免和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要求各地财税部门一方面要抓紧调整税额幅度及标准,扩大征税范围,另一方面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国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此外,还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指出,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行为,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 政策强调,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 此外,各地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要加强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对属于越权减免和不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韩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