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宣传会不得现货卖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01:44 北京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6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日在其网站发布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9年8月1日实施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届时同时废止。

  为加强对展会的监管,新出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后,消费者凡在上述展会发现有人现货销售药品,千万不要购买,同时可向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防止医疗机构制剂进入流通领域,新出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消费者如果发现药店经营医疗机构制剂,一是不要购买,二是可向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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