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办案何以反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8日04:44 舜网-济南时报

  □舒圣祥

  检察官在侦查过程中,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家中的老人、小孩及病人在场的,可暂不进行搜查和抓捕;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款物时,要为其赡养、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的账目账户,不随意查封企业厂房设备;对于小额受贿又主动自首退赃的,可不起诉——这些都是重庆今年探索的一种体现人性化的办案措施(2月7日《华西都市报》)。

  毋庸置疑,我们能够清晰地闻到其间渗透出来的人性化味道。但是,许多人对这样的人性化办案却并不领情,质疑声与嘲笑声弥漫在网络空间。那么,其为何遭受质疑呢?

  一个方面的原因是,对罪犯罪行的痛恨以及基于痛恨的严惩诉求,让公众普遍缺乏对罪犯(哪怕还只是犯罪嫌疑人)的宽容情怀。其实,罪犯未被法律剥夺的人权与普通人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权是同等可贵的,也是需要得到保护的。

  当然,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应该还是公众对司法部门掌握人性化尺度的能力以及司法公正性与廉洁性的不信任。换句话说,在公信力不足的情况下,一些人性化举措非但可能无益于正义与和谐,相反却可能为司法腐败与权力寻租留下可趁之机。须知,人性化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法律底线;再往前一步可能不是更人性化,而是执法犯法。

  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公众对司法部门的要求,目前还没有达到人性化的程度,而是依然停留在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的基本层面。这当然不是说公众不需要人性化办案,而是脱离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的人性化司法,总是显得那么不切实际:你连按法律公正司法都做不到,怎么可能做得到更高层次的人性化办案?只有当依法办案、公正办案成为一种“普遍的真实”,人性化办案才能成为一种“可信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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