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剑阁群体腹泻:谁是肇事者?当地没公布结论(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9日08:30 中国新闻网

  为看到这份至关重要的检测结论,2月6日下午,我们连续和省里有关部门进行联系。

  16:56,我们首先联系了省疾控中心急性传染病控制所所长杨超美,得到的答复是:“这个事(指剑阁群体性腹泻事件)不该我管,我不晓得。你问(省疾控)中心办公室。”

  16:57,记者拨通了省疾控中心办公室电话,但连续四次都无人接听。

  17:02,我们拨通了省卫生厅疾控处处长王天贵的办公室电话。王回答得很干脆:“这事你问我做啥?嗯?这事我不晓得!”随后电话断了。

  17:05,我们再次打通广元市疾控中心副主任李永的小灵通:“李主任你好,我是华西都市报记者,请问上次和你一起去剑阁调查腹泻原因的省上专家是哪个部门的?”李回答:“我们内部有保密制度,我不能给你说。”但他建议:“你可以打(省疾控中心)应急办问。”

  17:10,记者拨通省疾控中心应急办主任苏林的手机。苏证实:派去的省上专家就是应急办的,“我们有人下去。检测结论?哦,我现在外地出差。”言毕挂断电话。

  ……这个检测报告到底有什么秘密?为什么要得到它就如此之难?

  专家意见

  事关自身利益公众有知情权

  针对剑阁当地有关部门拒绝披露群体性腹泻事件的原因一事,成都司法界一知名人士称,其实,这是当地有关部门或领导不尊重公众知情权的表现,“其目的也许是要保护什么,也许是要掩盖什么。”该人士说,只要是不涉及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公众就有权知道和自己息息相关的、或自己认为很重要的社会资讯和公共信息,“剑阁群体性腹泻事件的原因,应该不是国家机密,更应该不会危及国家安全。”

  省社科院一位专家称,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是保护公民自身利益的需要,同时也是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规链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2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4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曹笑、庄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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