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亳州市委组织部长王寿林昨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9日09:12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记者武长鹏)昨天上午8时30分,原亳州市委组织部长王寿林涉嫌受贿一案,在阜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寿林对其于1997年至2001年在含山县任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4万余元和1万美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将择日宣判。

   据检察机关指控,王寿林的主要受贿行为,都与安徽大平工贸集团公司董事长魏国平有关,1998年至2005年,王寿林13次共收受魏国平52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公诉人称:魏国平企业的“成长”与王寿林有很大关系。2003年1月,魏国平向王提出对县油脂厂租赁经营改为破产收购,王答应尽快办,魏当即送给王5万元。不久,王寿林安排专人催促县油脂厂改制。1个月后,油脂厂正式申请破产,并公开以500万元的价格拍卖,但是,魏国平只愿出400万元,后经王寿林同意,由县财政拿出100万,补贴给了魏国平。事后,魏又送给王10万元表示感谢。

  此外,王寿林还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9人的现金与购物券,折合人民币12万余元。

  在庭审中,王寿林与其辩护人对指控多予以承认,但在一些细节上进行了辩护。辩护人认为,王寿林在案发前,已退回部分赃款,并积极配合,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应属自首情节。检察机关向法院建议,王寿林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并检举他人的重大犯罪,已经查证属实,系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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