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权没下放 监查管不放松(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0日06:03 中国新闻网

  三是对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与实施方案的申报、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指导有关城市按有关要求组织编制上述方案与实施方案,发现问题不得通过或同意。特别要加强对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审核和实施检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不得超出国务院批准的规模、区位和规划用途,不得违反省级政府同意的实施方案。一旦发现问题,就应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有关城市进行整改。

  范围——主要涉及84个城市

  范围很明确,是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用地。主要涉及84个城市,即我国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方式不得改变。此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即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仍需按原有关规定要求报国务院批准,不存在调整审批方式问题。

  意义——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

  这次调整是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一项改革,意义重大。由于中央部门主要审查用地规模、区位和规划用途,许多具体的审查事项放到了省一级,有利于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强化省级政府责任;在国务院一次性批准用地后,城市向省级申请实施方案应当更便捷、灵活,有利于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调整审批方式后,国土资源部可以从许多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腾出更多精力,加强调查研究与对地方工作督导,有利于更好地转变职能,强化用地监管。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申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在当年中心城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内。申报居住用地的,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要求,切实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据此,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都将对城市居住用地进行审查,以保证国务院有关调控房地产市场政策的落实。应该说,新的城市用地审批方式,将有助于上述三类住房的建设,稳定城市商品房价格,对于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具有积极作用。(夏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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