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电子警察”率先持证上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1日06:34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军)“在接到处罚单后,驾驶人可要求公安交警出示‘电子警察’检验合格证,否则可拒绝接受处罚,并向有关部门举报。”2月9日,针对本报记者提出群众对“电子警察”可靠性产生怀疑等有关问题,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作出答复。

  随着“电子警察”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广泛应用,对交通违法现象进行非现场处罚日益增多。与此同时,群众对“电子警察”的准确性、统一性、可靠性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也引发了一些对非现场处罚的争议。针对这种情况,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本着执法为民,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理念,在全国率先对“电子警察”采取了持“证”上岗的措施。他们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手,用半年多的时间,对全省所有在用的道路交通监控“卡口”设备、雷达测速仪、呼气酒精测试仪等“电子警察”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测标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年度标定合格证书》,并在相关网站和媒体上进行了公布。在1月份正式实施后,所有不合格的“电子警察”不再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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