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话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1日10:15 法制日报

  一种新的赌博形式正在悄然出现,王新宏(化名)已经深陷其中。

  王新宏回到家的第一件事是打开手提电脑,点开网页收藏夹中的“新博”网,观看自己的下注信息。

  据王新宏透露,这个网站目前每天的点击量达到了上万次。“临近春节,网站上的赌博内容也增多了。”

  这个赌博网站以赌球和六合彩为主,网民若想下注可以通过网络银行、手机、电话、传真等多种方式。

  当初,一个朋友将王新宏拖下了水,他告诉王自己通过网络赌博赚到200万元。王新宏反问这个朋友:“赌博还可以在网络上?”随着他朋友的一下点头,王新宏迅速成为了网赌大军中的一员。

  去年10月份,球迷王新宏投注意甲联赛10场比赛共30万元,结果居然押中7场比赛,赚得200多万元。狂喜之下,王新宏又将钱全部押入下一轮比赛,这次却输得精光。

  “幸福来得突然,走得也快!”为此,王新宏郁闷了很久,逢人便说这次“悲惨遭遇”,后悔自己当时的冲动。

  但网络赌博除了和真实赌博一样具有高风险以外,还存在许多不稳定因素。王新宏的一个赌友曾经在一次赌球中赢得600多万元,但当他给下注公司打电话时,始终无人接听。后来他了解到,钱已经被该公司卷跑,留下一个“空壳”网站,像这种小型赌博网站往往负担不起赌本,但却利用网站进行诈骗。

  在国内一些边境城市的网吧内,经常会见到有人在浏览各种赌博网站,许多网吧正是以此为生,而网吧老板甚至充当起了玩家和庄家中间人的角色。

  由于存在隐蔽性、便利性、范围广的特点,赌博网站传入中国境内不足4年时间,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系统的赌博链条。

  赌博网站类似传销的管理模式,组织结构呈现“金字塔”形状。

  在顶端的是大庄家,多为境外人员。他们很少直接下单,而是在中国境内设二级代理或三级代理接受投注。在发展二级庄家时,大庄家会向他们提供密码、银行账号,供进入网站投注。其潜规则是大小庄家之间不能“越级”联系。

  很多原本不会上网的赌客也可以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形式向上一级代理投注,同样很多不懂球也不爱好球赛的人,可以雇佣他人操盘进行网络赌博。

  2005年1月20日,北京警方向社会公布:在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中破获的10起赌博案件中,涉及赌球的网络赌博案已占到了一半。

  罗大华认为:“网络赌博是赌博的最新流行趋势,相比较而言,网络赌博更具有隐蔽性,网上银行交易愈发便利的如今,网络赌博更为简单,也更加难以预防。”

  有法律学者认为,从法律角度来看,网络赌博很难界定,尤其是跨境赌博的一些认定,目前还存在争议。

  与赌博相关法律仍存缺陷

  我国《刑法修正案(六)》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5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是否构成赌博罪的法律界定,并且强调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赌博犯罪要从重处罚。

  但有专家认为,我国刑法中关于赌博罪的设定只是为了打击那些“职业赌徒”,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非职业赌徒”占据了主要位置,这条规定已经明显滞后。

  分析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罪的规定,除了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外,构成赌博罪客观上则必须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

  “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通过法条就可以看出,“庄家”和“组织者”是当初的打击重点。

  但是在新情况下,赌博已经转变为更隐蔽、赌资更大、危害更大、更能吸引官员的各种形式。而且“职业赌徒”所占比例越来越小,“非职业”队伍越来越大。立法对于后者来说恰恰是一个薄弱环节,在实践中,经常会造成违法者继续逍遥法外,这无疑是法律的一个尴尬所在。

  另外,在刑法修正之后,加重了对赌博罪的刑罚,但有专家仍然坚持应该继续加大刑罚力度。赌博给社会带来的恶果数不胜数,甚至有学者称其为“原罪”,它是许多犯罪的重要诱因之一,以目前的刑罚还不够震慑力,也就是说赌博的违法成本并不高。

  专家提出,应当及时调整打击重点,改变重“庄家”轻参赌的倾向,加大对赌博者的打击力度,将数额巨大的“非职业”赌博者也纳入刑罚范围。同时继续加强法律处罚力度,增加法律威慑力。

  古代的禁赌规定

  最先把赌博用法律来予以禁止的,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

  自秦到隋,虽然没有完整的禁赌律文传世,但从秦用《法经》、汉承秦制以及汉以后修律均以汉《九章律》为基础这一情况来推断,这一时期也是禁赌的。

  留传至今最为完整的禁赌律文是《唐律疏议》中的相关规定。唐朝禁赌,不仅参赌者,而且开赌场及提供赌具者均在惩处之列,而惩罚的力度,最低是杖一百,多者按照数量比照偷盗论罪。宋朝时颁布的《宋刑统》基本沿袭了《唐律疏议》的相关规定。

  而在金、元以后,各朝法律加重了对参赌官员的处罚力度。

  金朝曾专门制定禁止品官赌博的法律。

  元朝规定,不论参赌者及开赌场者,一经发现,各杖七十七,钱物没收入官。有官职的罢免,一年后在杂职内叙用。再犯则加徒一年。捕吏应捕故纵者,笞四十七,收受赌物者与参赌者同罪。参赌者自首免罪。必须当场抓获、人赃俱获才能科罪,不得辗转攀指,否则要追究主管官吏的责任。

  明朝制定的《大明律》及《大明律集解附例》继承了元朝在禁赌方面的主要规定。

  清承明制,《大清律》关于禁赌的规定,与《大明律》的规定基本相同。

  在禁赌法律方面变化比较大的,是清末的修律。以后北洋政府以及南京国民党政府在禁赌方面基本沿袭了清末的有关规定。

  与此同时,历朝统治者还颁布一系列禁赌敕令、告示、条例甚至特别法规,作为对刑法的补充。这些敕令、告示、条例、法规在当时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处罚力度上,要比普通刑法重许多。

  赌博落马官员一览

  姓名 职务 涉赌金额李树彪 湖南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 1.2亿元马向东 辽宁省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 4000万元金鉴培 湖北省驻港办事处原主任 1.4亿元张宗海 重庆市委原宣传部长 1亿元蔡豪文 吉林省延边州交通管理处原处长 350万元吴华立 广东省惠州公安局原局长 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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