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交警队不吃“皇粮”吃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1日12:00 光明网
王继学

  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交警巡逻车在凌晨2点执行夜巡任务时被一辆大卡车撞毁,造成1名交警、3名协管员死亡。之所以在凌晨上路查车,与响水县交警大队下达罚款指标有着密切关联。该县交警大队给下辖的每个中队都定了罚款指标,而且罚款指标还年年提高。

  我一直认为,世间一切权力乱象跟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有关。本来,交通警察的执法权是一种公共权力,理应为交通安全服务。但是,这些年,一些地方公安交警部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打着严格执法的旗号,给执法人员乱下罚款指标,使公共权力沦落为一部分人谋取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工具。这种以牺牲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为代价的“执法”,造就了世间交易成本最低的经济。然而,权力是柄双刃剑,当执法权力受到滥用的时候,受到伤害的并不仅仅是权力的相对人。笔者注意到,发生在响水的这起造成1名交警、3名协管员死亡的案件恰恰与该县交警大队给执法人员乱定罚款指标有关。

  就发生死亡案件的交警中队而言,该中队除李立佳之外还有一位正式交警,另外就是4名协警。大有镇距县城70公里,由于离县城太远,加之近年来高速公路的发展,所以大有镇的交通并不是很繁忙。然而,不繁忙的交通却给李立佳们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由于交警大队给每个中队都定了罚款指标,而罚款指标都像紧箍咒一样,让各位中队长大伤脑筋。如果做中队长的完不成罚款指标,一方面会受到领导批评,另一方面还要因为工资和奖金的发放受影响而引起手下交警的怨言。在这种情况下,各交警中队队长为了完成罚款指标就只能没日没夜地工作。而一向工作认真不甘人后的李立佳也同样落入了这样的境遇中。

  正是在这种不合理制度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致使身为中队副中队长的李立佳,2001年以来,放弃节假日近300天,加班时间近2000个小时,即使休假也是晚上回家,早上又赶到单位,不分白天黑夜带领协管员上路巡查。不仅如此,就在撞车事件发生之前的七天,2005年11月11日晚10时,江苏响水县交警任海华,在连续工作了32个小时之后,因疲劳过度,导致“心源性猝死”。而据了解,任海华自参加公安工作以来,从未休过完整的节假日,平均每年加班时间累计达700多个小时。

  毋庸置疑,给交警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的做法,既不符合交通安全管理的执法要求,也有悖于实事求是的精神。首先,交通违法违章案件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一个区域一段时期受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案件数量有时骤增有时锐减,有时甚至持续不发案,所以既定指标是违背客观实际的。而且,在高额罚款指标下,交警执法会“一切向钱看”,并且极容易出现在执法中该少罚的多罚,该轻罚的重罚,不该罚的也千方百计找借口罚,甚至出现“放水养鱼”、“涵养费源”的现象。《兰州晨报》曾报道“甘肃定西车祸11人死”新闻称,事故是由于司机超载被交警罚款300元后没有进行处置而放行造成的。就这样,罚款成了交通违法违章的“许可证”,执法的权力变成了获取经济利益的资本,哪里还管交通违法造成什么样的危害?

  实际上,早在2003年公安部就曾发出通知,严禁各地向公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下达罚款指标和罚款任务。但是,这个通知,一方面因监督不力,对违反规定者处罚不严而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另一方面也因交警执法经费没有保障,致使类似响水县交警大队这样暗中下达罚款指标的存在。因此,笔者认为,要根除公安机关下达罚款指标,非常重要的就是把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同时加以有力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惟有如此,才能让“罚款指标”彻底销声匿迹,才能切实保证公安交警不再为“创收”而执法,才能从根本保障执法公正性,才能使执法者和群众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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