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花炮”告赢黄陂警方获赔1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2日03:12 红网

  红网2月12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龚芳柳 实习生 刘铮 通讯员 罗磅礴)因不满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以下简称黄陂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浏阳市金刚镇云泰出口鞭炮烟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泰公司)向武汉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在不服复议决定后,该公司一纸诉状将黄陂公安分局告上法院。

  昨日,云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墩赞拿到了公司诉黄陂区分局行政赔偿案的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处被告黄陂区分局15日内,赔偿原告云泰出口鞭炮烟花有限公司人民币15万余元。

  云泰公司押运员肖春辉介绍,2005年1月7日,他押运1097件(价值人民币156933.40元)烟花爆竹前往河南省安阳市。当晚8时许,车行驶至湖北武汉市黄陂区外环路段时,被黄陂公安分局扣押,缘由是肖利用他人手续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两天后,黄陂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肖罚款人民币200元、没收烟花爆竹的处罚。

  因不服处罚决定,同年12月6日肖向武汉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7月13日,武汉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确认黄陂公安分局没收云泰公司1097件烟花爆竹的处罚决定违法,处罚决定不成立。

  “看着折腾几个月的事终于有了答复,很高兴,但没想到麻烦仍没解决。”云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墩赞回忆说,“既然处罚决定不成立,我们就要求黄陂公安分局将没收的1097件烟花爆竹还给我们,可是黄陂公安分局以烟花爆竹已被销毁为由既不答复也不予受理。”

  2006年8月17日,肖墩赞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黄陂公安分局返还非法扣押的1097件烟花爆竹,或折价赔偿货款人民币156933.40元。同年10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法官对此案进行了合议,认为被告黄陂公安分局在行使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其行政处罚行为已被复议机关认定为不成立。

  原告云泰公司要求被告黄陂公安分局,返还被扣押烟花爆竹或折价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扣押的烟花爆竹已被销毁,造成财产灭失,故应以灭失财产的价款为标准进行赔偿。根据云泰公司提交的1097件烟花爆竹发货清单证明及结合当地同类型烟花爆竹市场价,认定灭失财产的价款为人民币156933.40元。

稿源:红网 作者:龚芳柳 刘铮 罗磅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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