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明事件拷问管理者的雅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3日07:44 中国新闻网

  38岁的李海明为自己的网上言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7天没有行动自由;党籍和小小的“乌纱帽”也丢了;每月的薪水也大大减少;还被调到偏远的外地工作。(《中国青年报》2月12日)

  虚拟世界也有道德和法律。也许,受到惩罚的李海明深切地感受到了这一点。此前,李海明也过于天真了,以为披着“马甲”就可以在网上“放肆”,什么话也敢说,把网络文明和现实中的法律搁在一边。公安机关认定,他的文章是对(枣矿)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歪曲事实进行诽谤”。

  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网上言论自由也是有限度的。新加坡早在2005年,就对两名在博客中发表种族煽动性言论的年轻男子判刑。广大网民要讲文明,遵守网络道德,不侮辱、诽谤他人,这是毋庸置疑的。笔者想提出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李海民诽谤的不是集团公司的主要领导,而是普通人,他会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吗?

  我们想像这样一个假设可能的情景:被诽谤的普通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把李海民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李海民虽有诽谤行为,但不构成诽谤罪。判决他赔礼道歉,赔偿××元。他承担的后果可能就是这些。

  如果枣矿集团公司的某些领导认为李海明的网络文章侮辱、诽谤了他们,他们完全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他,这是一个公民的权利,相反,如果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打压,虽能起到震慑作用,但言路因此被堵塞,人们也不敢对管理提出批评。

  综观李海民惹祸的四篇网络文章,虽有大量尖锐、不当的言辞,但主旨是对单位一些现象的批评。何况他和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素不相识,没有侮辱、诽谤的主观故意。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应多一些包容,尤其是在网络规范的初期。

  《贞观政要》中有这样一个故事:贞观八年,陕县(今属河南)一位官员皇甫德参上书:“修洛阳宫,劳人;收地租,厚敛……”唐太宗以为是讪谤,大怒,欲治皇甫德参讪谤之罪。侍中魏征进言:“……自古上书,率多激切。若不激切,则不能起人主之心。激切即似讪谤,惟陛下详其可否。”唐太宗听后说:“朕罪斯人,则谁敢言?”于是赐给皇甫绢24匹。

  封建帝王尚有这样的胸怀,何况是在崇尚民主与法制的今天?李敖说得好,民主与自由的本质是“我有权利说我高兴说的,说的内容也许是骂你,也许是挖苦你,也许是寻你开心,也许是劝你,随我高兴,我的地位是和你平等的。”既然是平等的,我的态度就随我高兴,态度好不好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我说得对不对。

  《国语》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什么是“和谐社会”,有人曾这样解读,“和”即禾+口,“谐”即言+皆,也就是说,一个社会要和谐,不但要人人有口饭吃,还要人人都可以说话。

  古希腊历史学家塔西陀有一句得到马克思赞同的名言:“当你能够感觉你愿意感觉的东西,能够说出你感觉的东西的时候,这是非常幸福的时候。”

  “以后真不敢乱说话了,怕连累父母妻儿。”枣矿集团公司的一名员工这样说。如果因发短信就可能丢了工作,还要追究直系亲属的连带责任,在这样的单位工作,人人自危,还有什么幸福可言呢?(吴湘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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