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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烟花爆竹“限放”郑州警方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09:00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刘昌武实习生刘攀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张战军就省会烟花爆竹“限放”期间公安机关的职责,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查处,以及运输烟花爆竹的手续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在此次烟花爆竹“限放”工作中,公安机关主要担负了哪些职责?

  答:公安机关担负职责主要是在依法实施烟花爆竹运输许可、确定运输路线、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同时,依法查处非法携带、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监控和检查进入市区各交通路口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堵截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产品进入市区;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等。市局成立以治安支队、消防支队、交巡警支队及市内各分局治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针对“限放”期间全市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警方在春节期间将加强市区主要入市口的执勤力量,严查违规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堵塞烟花爆竹非法流入市区的渠道;加大巡逻密度,对违反限时、限地、限品种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理。

  同时,六县(市)局和上街区公安局将积极配合郑州市区烟花爆竹“禁改限”安全管理工作,严禁烟花爆竹流入郑州市区。

  记者:对于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如何查处?

  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超品种、超规格、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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