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钱减刑”与刑事和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14:16 南方周末

  ■法眼

  □李风林(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

  通过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从轻处罚的判例,在东莞已超过30宗。赔钱则从轻,是否涉嫌花钱买刑?富人犯罪,受到的处罚就会会比穷人轻,如此一来,刑法的严肃性何在?

  民间所谓的“赔钱减刑”,涉及到了即使在刑法理论上也属前沿理论的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是舶来品,属于西方刑事法学的创举。刑事和解,也称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对话、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或者恢复正义会商,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使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交谈,共同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经过全面、畅通的交谈,双方可以选择彼此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的双重机会。

  显然,刑事和解制度给传统的刑法理论带来的挑战是巨大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引进可能导致与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相冲突,使得罪与刑的关系不是相适应,而是二者关系的变形。刑事和解制度由于可以消除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对抗状态,其试图在刑罚制度之外探讨有回旋余地的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刑法的命令性、工具性,软化了刑法的强制性。刑法中强调责任主义要求个人的责任,排除团体的责任。可是刑事和解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也往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与刑法的责任主义相冲突。而且,刑事和解制度一旦适用于诸如抢劫、杀人等重罪,则难免与“杀人偿命”等传统的刑法观念产生激烈的碰撞。

  然而,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性也不容忽视。刑事和解制度是对传统犯罪观的挑战,传统刑法过于强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更多的属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而我们往往忽略了被害人的存在,所以犯罪观应做进一步的调整。过去刑罚过于强调报应惩罚、报应的公正,而现在我们应该更关注恢复性的公正。在刑事追诉中,过去我们过于强调国家的绝对主导,追求案件真实基础上的公正,而现在我们应该更加关注被害人的意愿,注重被害人参与诉讼程序,发挥被害人的作用,强调纠纷的解决。在邱兴华一案中,由于媒体以及学者的关注,针对邱兴华家属的捐款纷至沓来,从此意义上,邱兴华的家属成了真正的赢家,而十一个受害者的家属却鲜有人问津,生活陷入了困境,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而在目前,我国司法领域的刑事和解,尚处于试行阶段,诸多问题需要解决。首当其冲的是司法环境问题。在没有公正司法环境的前提下,过度地提倡“对做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的措施,可能成为被告人要挟被害人的工具,从而使被害人在难以得到应有赔偿的问题上雪上加霜。因此,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行必须有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如对被告人财产进行保全的机制、国家对于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机制、被告人财产紧追机制等等。惟有如此,刑事和解制度方能经得起拷问。其次是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范围,目前其主要适用于轻伤害等性质较轻的案件,是否能够适用于抢劫、杀人等重罪案件,即便是刑法理论前沿,也没有形成一致意见。这也是

东莞法院将其适用到抢劫案件后,何以引发较大争议的原因之一。最后是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条件,首先加害人必须是有罪答辩,有罪答辩意味着加害人承认犯罪行为是自己所为,加害人认罪是刑事和解的先决条件。其次是双方同意,自愿是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条件之一,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自愿,即无论是加害人的悔罪、道歉和赔偿还是被害人放弃对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都必须出自真实意愿。

  

“赔钱减刑”与刑事和解

  向春/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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