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通过残疾人就业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5日00:00 华夏时报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残疾人就业条例(草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草案)》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残疾人是全社会最需要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前提和重要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拟订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草案)》,对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集中就业和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扶持保护措施;坚持政府扶持和社会帮助相结合,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继续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和劳动保护;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为残疾人提供更加有效的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帮助残疾人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条例的实施,将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有效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会议认为,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十分必要。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切实加强机构和编制管理,全面履行职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草案)》,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对条例(草案)再次作了修改。会议决定,以上三个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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