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内严禁影视演艺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8日08:26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2月27日讯 记者郄建荣 针对近一时期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导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屡屡遭受破坏的情况,今天,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透露,日前,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通知,封杀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所进行的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

  这位负责人说,4部门联合发出的通知为《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在各类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中,应积极倡导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理念,对由于认识不够、管理不力、措施不当所造成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破坏自然生态和人文资源的危害性应予以足够重视。《通知》要求,各级环保、建设、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则要受到严格限制。

  即使确需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4部门要求,影视制作单位和演出举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文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环保、城建、文物部门的报批和验收手续。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通知》要求,拍摄和演出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搭建和设置的布景棚、营地、舞台等构筑物,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并由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环保、建设、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现场检查。对未经许可,擅自在上述敏感区域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制止,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对造成破坏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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