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养的知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09:04 天津日报

  六、收养法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有何特殊的要求?

  《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男性无配偶,包括男性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无配偶的情况。根据《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公民年满30周岁即可作为收养人收养子女,但是,对于无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性,法律则规定年龄要相差40周岁以上才能进行收养。这是法律对单身男性收养女性所做的特殊规定,也是法律对被收养的女婴和女童的特殊保护。

  七、成立收养关系,收养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法律程序?

  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关系,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主要就是依法进行收养登记。收养当事人必须进行收养登记,未经收养登记不能成立收养关系。收养登记是决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程序。

  八、法律对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法》第20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规定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

  九、无收养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的收养行为是否有效?

  无效。收养行为成立的实质性条件是收养法规定的关于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资格条件。我国收养法对于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资格条件均作了严格的规定,收养行为一旦违反这些实质性条件的规定,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过去对于收养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大,造成民间对收养知识的匮乏,从而导致民间收养的不合法现象发生,在大多数民间收养中,当他们在某地捡拾了弃婴,看到嗷嗷待哺的弃婴时,心生怜悯之情,出于一种善良,将弃婴抱回家中喂养,随之而来的便是与弃婴的长时间接触,便悠然而生一种亲情,割舍不掉的情感。而此时在收养人的心中,并没有意识到这种非法抱养给日后带来的诸多问题,他们认为自己在做好事、做善事。像这种情况,作为被收养人是符合条件的,而作为收养人他们已生育了自己的子女,显然收养关系不能成立。这种原始的爱心行动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现实困难。因此,在这里希望公民在遇到弃婴现象时,能够及时通知公安、民政等部门及时将弃婴送到社会福利机构。从而在源头上遏制住在日后收养登记和管理工作上造成隐患,减少“黑户”问题的出现。 (三)

  法制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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