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生的道德惩罚是降低正义底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22:17 华夏时报

  ⊙邓海建(江苏 教师)

  眼下的两则社会新闻如果对比阅读的话,也许我们会品读出新闻事件之外的况味:一是3月1日《北京晨报》说,名人、富人超生将被严惩,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人透露,国家有关部门有望出台更严厉的惩罚措施,“名人、富人超生除了须按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用外,还应该承担一定的道德制裁和名誉损失”;一是2月28日《新京报》说,重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近日在国新办说,“彭水诗案”中原县委书记蓝庆华被任命为市统计局副局长是一次平级调动,其中已经有了处分的意思。

  在中国现有的法制框架内,无论谁“超生”总是违法违规的行为,而“道德名誉损失”显然是在法制底线之上的价值诉求,是什么样的逻辑把“富人、名人能否参加社会评奖”的“奖赏资格”视为“更严厉的惩罚措施”呢?同样让人惊奇的是,重庆市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早已认定,“这(彭水诗案)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作为焦点当事人,“平级调动”里又是如何蕴含了被“处分的意思”呢?……这让我们想起网上曾经流传的“国内十大著名荒唐禁令”,譬如严禁公款赌博、严禁教师猥亵学生等等,这些被柔化的惩罚和被普遍禁止的极端行为,不正一应地昭示着我们“被降级的底线”与“被虚置的正义”吗?

  如果恶人打你一个耳光是不是比打两个更公平?不害人性命的假药是不是比要命的假药更正义?当“次道德”以骄傲的姿态取代了“道德”的光芒时,当“奖励条件”成为“惩罚手段”大行其道时,正义和公平终将成为无法幸免于难的“沉没成本”。哈耶克在《自由人的政治秩序》中说:自然本能不适合于开放社会中的秩序;而要约束那些本能,遵守习惯规则已十分必要。富人、名人有超生的可能,官场有隐蔽的潜规则,那么,就应该有更刚性的底线基础来约束这些冲动,惩戒这些非正常行为,而不是以“不表扬”这种降级的“批评”来放任社会生活的失范。孙立平教授把这种底线基础称为“基础生活秩序”,它往往是由道德信念、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正式或非正式的基础制度混合构成的,相当稳定,甚至常常具有超越时代的特征,譬如千百年适用的“不能杀人”,譬如诚信的社会构架等等。这种“基础生活秩序”一旦失守,必然会催化上演社会生活西西里化的趋向,表现为保障强弱双方平等互动的规则不断弱化:强者合法野蛮、弱者权益被合法戕害。

  相较于道德奖赏,法律惩罚才是最刚性的、更严厉的,因为它是我们这个时代良心的最后防护堤,是公平与正义唯一可依赖的底线;至于坊间对“彭水诗案”主角的热议,更多的恐怕是老百姓把它视为规范公权、责权利等的一次践行契机,而不单单是对一个公职人员的感性义愤。在“被降级的底线”下,往往伴随着“被虚置的正义”,这种二重奏的结果有三:一是助长了强弱失衡的社会结构;二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机制失灵;三是推动了实用主义价值取向横行。也许,我们是到了确立一种基本的关于公平与正义的法律观念与制度的时刻,以形成规则化有序的社会生活规范。一个社会对于恶的容忍,不应当超越基本公平与正义的限度,总得有一些纠偏正义的基础生活秩序,来帮我们修复底线,匡扶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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