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 每两年评一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3日08:55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廖海生)昨天,记者从自治区建设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出台并实施。《办法》规定,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成绩显著的市、县(市、区)、乡镇以及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全区“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奖工作每两年举行一次。

  被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城市”的城市,可获得价值60万元的市政环卫设备的奖励。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成绩显著的市、县(市、区)、乡镇以及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得奖要“过五关斩六将”

  要想获奖可不容易!因为《办法》规定了严格的获奖条件。其中,要想被评为优秀城市、县(市、区),必须先获得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南珠杯”竞赛活动的奖励。另外,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制度建设完善,措施落实到位;违法建设得到有效治理,城镇建成区的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覆盖率要达到100%;宣传教育广泛,市民的“城乡清洁工程”基本知识知晓率高于80%;投诉事项及时处理回复率达到100%等。

  而要获评为先进个人,需要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中,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认真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各项决策、决定,身体力行出色地完成所承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讲团结,顾大局,爱岗敬业,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问题等。

  领导干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重视和支持“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善于总结实践经验和探索创新,发动群众,为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开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考核评奖每两年一次

  《办法》规定,全区“城乡清洁工程”考核评奖工作每两年举行一次。每次评奖设5个优秀设区城市,20个优秀县(市、区),100个优秀乡镇,200个先进个人。优秀城市、县(市、区)、乡镇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初步确定奖励对象后,要公开向群众和有关国家机关征求意见。

  对评选出的自治区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设区城市,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城市”称号,颁发奖牌,并奖励价值60万元的市政环卫设备。对评选出的自治区级“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县(市、区)和优秀乡镇,分别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优秀县(市、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优秀乡镇”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清洁工程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奖励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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