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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中介机构:一路艰辛一路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4日08:19 法制日报
离开康尔威公司,记者来到了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韦忠语热情接待了记者,并向记者介绍了他创办海川公司的缘由、过程及今后的设想。从中,我们也管中窥豹地看到了一个新兴行业--清算服务中介机构的蹒跚起步,艰难历程,以及它阳光迎人的明天。 记者:据我们了解,你是西南政法大学的教师,又是一名兼职执业律师,请问,你为什么还要创办海川这样一个资产清算公司呢? 韦:教师是我的第一职业,做律师只是兼职的,是第二职业,这个海川真的称得上是我的“第三产业”了。我的母校是西南政法大学,1985年毕业后,我在学校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15年,2000年事务所与学校脱钩,我回学校做了老师,律师就成了兼职。在我从事15年专职律师的过程中,我发现在众多的律师业务中,只有破产清算这个业务很少有律师感兴趣,原因似乎很简单:企业都破产了,哪有钱付律师费?因为早期的《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的破产都是由政府部门指派人员清算,所以律师很难、也不愿意介入(主要是收费问题)。而我在与法院接触的过程中,又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那就是很多地方的法院不愿意受理破产案件,有些地方直到现在仍然拒绝接受非国有企业的破产申请。后来了解到其中的原因:企业破产清算其实很大程度上就是法院在帮企业清算,法官既是裁判者,又同时兼做清算人的工作,不仅工作量巨大,而且隐含着极大的风险,一旦处理不好,债权人和破产企业职工都找法院闹,结果是法院和法官都费力不讨好。当时我整天忙着办案,没想这个问题出在哪里。 2000年我回校教学后,凑巧被分配教商法课程,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发现国外早就有破产清算人制度了,而且有职业破产清算人及一整套管理机制。我就想,中国也应该这样啊,于是就上网查找有关方面的信息,发现在武汉和昆明已经有了专业清算公司。2004年,我一个在昆明法院工作的学生来重庆出差,我向她打听那边清算的事情,她建议我去看看,我就去了,发现昆明竟然已有好几家清算公司,并且已得到当地相关部门的正式认可。 回重庆后我就着手准备设立公司的事情。不料,事情没有想象的那样简单,因为这个行业在国家工商局的企业行业分类里找不到,重庆的工商部门不敢批。我就把武汉、昆明的情况给他们说了,并把那些公司资料也拿给他们看,拖了差不多两个月,工商局才批了下来。这样我们的公司直到2005年3月才获得执照。 记者:新破产法出台之前,破产管理人在法律上并没有定位,你创办这样的公司肯定有一定的风险,你为什么能勇吃螃蟹? 韦:我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后,对这个问题有点研究,我认为,破产管理人制度确实是一项科学先进的制度,它能解决破产实务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利益和风险平衡问题,减轻政府和法院的负担,加快破产程序的进行。重要的是,由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既可以实现破产程序中的真正公平,又能够使因清算工作失误而受损的人可以通过清算人获得补偿,实现权利义务对等,法院亦可以超脱于具体清算事务之外,做真正的裁判者。因此,虽然当时的立法没有明确破产管理人地位,但我相信破产法一旦修改就会吸收这个制度。事实上,这个问题在法学界已探讨多年,对制度的设想已经很成熟,而且,当时的《破产法(草案)》已经吸收了该制度,只要法律一通过,它就名正言顺了。 作为一个新兴行业,风险肯定是有的,我当时想:就拿两三年来亏吧,实在不行了就自己清算自己。 记者:你刚才说这是个新兴行业,又确实存在风险,那你们公司成立后究竟遇到了哪些困难?你们又是如何解决的? 韦:我们所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市场接受的问题,因为以前重庆没有这样的专业公司,无论法院还是破产人都不太明白我们能够做什么,在破产程序中究竟可以起到什么作用,所以很难接受我们的服务;其次,就是人才队伍的问题。我们一开始就想聘用既懂法律又懂财务或经济的复合型人才,还专门到人才市场招聘,结果发现这样的人才少之又少,好不容易碰到一个,他又弄不清我们这种公司究竟是干什么的,不愿加盟。无奈之下,我们只有分别招聘法律和财经人员,再通过我们自己或请专家对他们进行综合培训,以适应破产清算这个特殊工种的要求;再次,就是收费问题。因为是新类型行业,没有哪个部门出台收费标准,收费成了我们业务谈判的一大障碍,特别是参与国企的破产,主管部门总要求有个收费文件什么的,其支付的费用才算有依据,但我们没有这个东西,我们多次找物价部门,但他们说是没有政策依据,无法出定价文件,这个问题至今没有解决。为了开拓这个新兴市场,我们只有降价服务,甚至先干活再谈钱,以我们的工作争取委托方的信任。这当然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且也给公司的资金周转带来困难。 记者:我注意到了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规定是“清算事务所”等提法,而没有“清算公司”的提法,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韦:事务所也好,公司也罢,其实只是企业名称和形态的不同,事务所大多属于合伙性质,而公司为企业法人。从企业形态和治理结构上讲,公司这种形态是最科学的,其治理结构也更完善,更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也更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从这一角度看,新破产法的上述提法并不科学,它应该将公司这种形态包括在里面,不过这对于公司从事破产清算业务并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记者:新破产法即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了,你认为你们公司或者破产管理人这个行业,还会遇到什么新的问题和挑战? 韦:首先是竞争问题。随着新破产法的实施,破产管理人这个新的行业竞争将日趋激烈,但这个行业是个需要复合型知识的服务行业,也是一个需要经过摸索、积累,总结相当的经验后才能胜任的行业,同时还是一个人才资本型的行业。海川公司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已培养出一支态度严谨、经验丰富、专业过硬的清算队伍。因此,我们并不害怕竞争。其次,是新法实施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机制问题。虽然破产法规定由法院指定管理人,但法院采取什么方式选任管理人是个问题。如果不能杜绝暗箱操作,则有可能出现无序竞争的局面,可能会把虽取得经营资格但实际上并不能胜任清算工作的机构选为管理人,导致市场混乱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再次,就是破产清算费标准的问题。法律规定清算费由法院确定,但法院也很为难,定得太高会加重清算成本,定得太低则会影响清算人的利益,甚至影响清算行业的生存。 韦忠语,198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副教授、二级律师,国家司法考试命题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