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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之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4日08:19 法制日报
最近,一度被传拥有数十亿身价的浙江东阳女富豪吴英被刑拘,理由是涉嫌非法集资。 又是非法集资。 从1993年长城机电的沈太福,1994年无锡的邓斌,到2003年河北的孙大午,再到2006年浙江丽水的杜益敏,都与“非法集资”脱不了干系。 缺失的定义 近几年,“非法集资”已成为中国经济生活中耳熟能详的词语。有人还将它列为中国企业家的七宗罪之一。仅就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近日所做的抽样调查来说:银监会在全国抽样东三省、西南三省、福建、广东、湖南等10个省后,不完全统计,大型非法集资案例已经达到170多起,涉及金额100多亿元。 但是,时至今日,非法集资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一次出现了非法集资的字眼,把它与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列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表现形式,但是并未对“非法集资”的含义做出解释。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明确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行为纳入了刑事制裁范围。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采纳了这一规定,然而目前对非法集资的外延和内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认为,纵观新刑法规定的罪名,属于集资犯罪的包括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目前社会一般从狭义上理解非法集资,即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用语,但很多人却往往将其误认为是一个确定的罪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则认为,非法集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罪的前提。 模糊的界定 在狭义的“非法集资”名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引发的争议远远大于集资诈骗罪。何为“存款”,何为“公众”,它与正常的民间借贷的界限在哪里?这些均没有一个权威统一的立法解释。 有金融实务界人士认为,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并没有规定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现实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借鉴甚至引用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来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这容易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扩大化,甚至有可能把一些合法的民间借贷定为犯罪。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定义仅出现在国务院的规定中,并不能引用到刑法适用中去。因此,这就迫切需要对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立法解释,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抛开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的集资诈骗不谈,民营企业主为何频频撞倒在“非法集资”的枪口上? 背后的金融难题 根据2006年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6.96%左右。 一方面,大量的民间资本缺少广泛的投资渠道。持续低迷的股市,微薄利息的存储,重税政策下的“炒房”,投资实业也并非人人都能胜任,何况有许多领域尚不允许民间资本涉足。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还远远没有能够消化上千亿民间资本的能力。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左冲又突,最终总要找到一个出口,寻求利益的最大化。 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已是老大难问题。由于中小企业的自有资本不足,难以为银行提供合格而足够的担保,并且银行业出于节约交易成本考虑,更愿意为大企业服务。此时,旺盛的融资需求与充足的资金供给自然一拍即合。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方晓霞在2004年对北京、天津、河北、浙江300多家中小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问卷调查,在50人以下的小企业的全部资金来源中,一半以上的资金来自所有者出资和企业内部积累,银行和信用社贷款分别仅占5.4%和8.3%,民间借贷占8.5%。据调查显示,在停产中的小企业中,47%是因为资金短缺,这与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极不相称。 因此,解决民间非法集资问题,仅靠打压只是一时之策,从长远来看,还需要创造出更多的适合中小企业甚至个人融资贷款的新方式来。 据悉,由银监会推进的村镇银行试点已在6省市展开,今后还会有15个省进入试点行列。如果村镇银行试点能够推行,将可能使民间信贷从地下逐步走到阳光中来。另一方面,年初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焦谨璞曾公开表示,将尽快制定“放贷人条例”,开放信贷市场。“相关条例的制定和推行,可以规范放贷机构行为,为借贷合同纠纷的裁决提供法律依据,从而有利于规范并改善当前小额信贷等组织存在的法律环境。” 同时,有关部门还应考虑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降低金融机构和业务的准入门槛,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公开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