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营企业破产清算:责任重于经济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4日08:19 法制日报

  民营企业破产可由法院指定中介机构直接组成清算组,独立成为破产管理人。但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如小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等,可能导致破产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实际上没有保障,为此,中介机构不得不承担破产费用不继时垫支相关费用的风险,以维持破产程序继续进行。

  本报记者 吴晓锋

  “资产清核小组,赶快和拍卖机构联系一下,询问一下拍卖的进程,三月十五日前必须进行第一次拍卖。”

  “财务小组,制订一下这个月的财务预算,看哪些费用是必须缴纳的,清算组帐户上的钱不多了,好好计划一下。”

  “法律事务小组,你们几个把这几份新申报债权资料整理一下,拿出个意见来,报人民法院。”

  “……”

  春节长假刚刚结束,浓浓的年味还弥漫在大街小巷,海川公司驻重庆康尔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尔威公司)项目组的办公室内已呈现出一派繁忙、有序的工作景象,组长张海正在给员工召开例会,布置春节后的工作。

  海川公司的监管人角色

  在张海组长的介绍下,记者了解到,重庆康尔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尔威公司)是一家纯民营的药品制造企业,因其拥有先进的制药设备和正规的质量管理体系,而曾被视为是最有前途民营制药厂家。后因其主导产品涉嫌侵权被禁止生产而致效益下滑,债务日益沉重。2006年6月,债权人重庆广益摩托车有限公司申请康尔威公司破产还债。8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并组成了以民二庭庭长张仁辉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审理此案。2006年12月7日法院正式宣告康尔威公司破产。由于康尔威公司是纯粹的民营企业,且又是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按现行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立即指定监管组接管被申请破产企业的财产。受案法院经过严格仔细的考察,于9月7日决定指定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康尔威公司的监管人。

  海川公司接受指定后,立即组织成立了康尔威公司监管组,由公司总经理张海担任监管组组长,监管组于当天即进驻康尔威公司,接管了康尔威公司的财产、印鉴和财务帐簿,并迅速掌握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筛选了留守职工,稳定了破产企业职工的情绪,为后续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基础。

  “其实,我们的工作强度是巨大的。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我们共收到五十多份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资料,每一份都需要我们拿出确认意见,虽然债权的最终确认需要债权人会议确定,但清算组的确认意见作用是巨大的,我们的责任也是巨大的,我们必须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切实保护每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必须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那段时间,我们法律事务小组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认真审查了每一份申报的债权资料,共做出了五十多份债权确认意见书。与此同时,我们的资产清核小组也加紧进行审计辅助工作,明确破产企业财产范围,不让任何一点属于破产企业的资产流失,以保证《审计报告》能充分完整地反映康尔威公司的资产状况。”监管组组长张海介绍道。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也是处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点工作之一。张海说,他们在成为管理人之初,便成立了职工安置工作小组,前期重点工作之一是开展职工走访工作,充分了解职工的需要,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切实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制订了符合职工利益需要的安置方案。

  海川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角色

  正是由于由海川公司担任的监管人所做的大量前期工作,使得受案法院顺利于2006年12月7日宣告康尔威公司破产还债。康尔威公司破产宣告后,受案法院随即指定海川公司组成康尔威公司破产清算组,海川公司将原康尔威公司监管组变更为清算组,仍由总经理张海担任清算组组长。

  张海向记者大吐苦水,说接受指定后,是先喜后忧。因为实在面临着太多困难。首先,由于是债权人申请破产,而申请破产的债权人的债权额只占债权总额的7%左右,故申请人不愿意全额支付破产费用,这不仅限制了法院对破产清算公司的报酬确定,同时,即使法院已确定的报酬也无法一次性支付。其次,担当破产企业监管人后,所接收的破产企业财产只有极少现金财产,而维持留守职工工资、企业财产安全保障和日常办公的水电等费用每月都在万元以上,这些费用除处理部分企业库存产品支撑外,其余不足部分得由监管组自己解决。这种状况无疑增加了破产管理人的财务负担。再次,由于没有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标准,法院在指定海川担当监管人后,费用问题迟迟不能确定,也给海川公司在费用开支上带来预算的困难。

  清算组成立后,协助配合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3日成功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上,绝对多数的债权人对《审计报告》和管理人做出的债权确认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及清算工作报告予以肯定,未发生一起债权人轰闹会场的现象。

  就记者了解的情况,康尔威公司破产还债案件已进入资产处置阶段,目前进展顺利,各债权人、职工方及破产企业方均未对海川公司的工作提出质疑。

  声音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康尔威公司破产案审判长张仁辉:康尔威破产案虽不是民企破产第一案,但由小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在本院却是首例,其直接结果就是破产费用无人全额垫支,申请人仅象征性地预支少许费用,根本不足以维持整个破产程序的完成,更不用说支付中介公司的费用了。因此,我们在选择破产中介机构时,一方面要考察其专业水平和能力,同时还要考虑其经济承受能力,经多方面的考察,我们选择了海川公司为破产清算人。从现在的情况看,海川公司是可以胜任的,并且工作效率也很高,他们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完成了过去需要至少一年才能完成的工作。破产中介机构目前没有收费标准是个很棘手的问题,相信在新破产法实施前会出台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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