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泡菜大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亿获刑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6日10:43 中国新闻网

  记者昨日从成都市中院获悉,成都新蓉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蓉新公司)、成都市蓉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蓉新公司)以公司效益好、需购买原材料扩大生产等为由,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1亿多元的大案,经该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两单位罚金各20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虚报注册资本罪两罪并罚,分别判处田玉文、陈卫东有期徒刑11年和7年,其余两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据了解,1992年8月,田玉文与儿子陈卫东注册成立成都市新津县蔬菜腌腊制品有限公司,1994年2月更名为蓉新公司,陈任法定代表人。1997年8月,田、陈母子又在蓉新公司的基础上成立了成都蓉新集团有限公司,当年11月,该公司又与其他公司合并成立了新蓉新股份公司。

  自1993年以来,田玉文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自己公司效益好,需要扩大生产购买原材料为由,并承诺每月支付2.5%至3.5%的高息、到期还本并可随时收回本金,先后以蓉新公司、蓉新集团公司、新蓉新股份公司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其中,田作为蓉新系列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效益好、借款回报高,并掌握全部借款的收取、保管、开支;陈卫东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众宣传公司效益好,足以保证支付高利息;而田的女儿陈小英、儿媳邓小蓉作为公司职工,在田的安排下,负责向集资户出具借条、借款合同以及制作利息发放表,协助田向集资户收取借款、发放利息等。

  后查明,自1995年6月30日以来,蓉新公司、蓉新集团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700余万元。在新蓉新股份公司成立后,田、陈母子又隐瞒公司严重亏损、已无力支付集资款本金和高额利息的事实,采用低价销售、赞助社会等方式虚构公司生产经营良好的假象,再次非法吸收存款近7300万元。截至2003年5月,经确认的未付借款余额为8525.2万元,从1996年至2000年,共支付利息5477.1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仅扣押到赃款2万元。2006年4月,有关部门协助蓉新系列公司对集资情况进行登记核查,截至目前,共登记蓉新系列公司尚欠1398户集资户的集资款8954万余元,集资户确认已领取的利息为1264万余元。

  此外,2000年,田玉文在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让他人打入200万元并在当日又将该款转回等方式成立一科工贸公司,公司成立后造成债权人24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王鑫、陈兴坚、庞山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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