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的尊严源于人的尊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09:28 南方日报

  京华瞭望

  本报特派评论员周虎城

  关注妇女的权益,既涉及到道德建设的领域,也涉及到法律建设的领域

  妇女的尊严从来就是在于人的尊严,妇女的权益也从来就在于人的权益,只有这理念层面进步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技术层面才能够得到真正的进步

  今天又是一年一度的“三八国际妇女节”。时值全国两会期间,妇女权益的保护再次引起多方关注。但关注不应仅仅局限于此刻,也不应仅仅局限于妇女本身,关注妇女的权益,从来都是关注人之所以为人的一切平等权利。这既涉及到道德建设的领域,也涉及到法律建设的领域,如果偏废一方,千年以降的针对女性的传统陋习恐将“涛声依旧”,妇女仍将难以摆脱旧传统的桎梏,现代公民社会仍将难以臻于成熟。

  在法律方面,一些全国

人大代表已于此间呼吁,要“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来自山东的李莉代表说:“我们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法律、政策和项目的时候,都要注意是否会对男女两性产生不同的影响,避免性别歧视,以保证女性能和男性一样平等参与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事实上,无论是《妇女权益保护法》,还是其他一些涉及到妇女的法律,对男女平等的认知度是越来越高了,虽然也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备,相对于男性权利的妇女权利在制度上的进步可谓必然。

  然而,倘若妇女权益的保护总是相对于男性权利而言,那妇女权益就总容易慢一拍,也就会造成每次均要以妇女为主体来维护权益。只有超越男女平等的界限,去追求男女所共有的“人的尊严”、“人的自由”,才会达到真正的男女平等,也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平等。这个世界上,不仅仅妇女需要维护自己的尊严,许多男性也需要维护属于自己的正当权益。当所谓的以强者面貌出现的男性也在权利虚置的泥潭中苦苦挣扎的时候,以男性为参照物,妇女的权益又寄托于何处呢?

  在一个正常的公民社会,人首先是公民,而后有男女之别。无论是何性别,无论是何性价值取向,都理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没有对所有公民的平等保护,也就谈不上以性别划分的个别保护。但是光有针对公民的法律进步,却无公民的道德进步,法律又何以抵得过千万人的算计?在市场经济逐步推进的今天,经济固然愈来愈发达了,可道德领域的发展却未必和经济领域的发展成正相关,物质主义、享乐主义、虚无主义在不少地方已然甚嚣尘上。

  遏制道德滑坡,造就更加文明的社会,首要的就是树立人的尊严。而人的尊严既体现在个人的正当人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上,也体现于个人与他人、与社会各种共同体的关系中。这便需要人的心态的调整。这种心态就是要学会如何做一个合格的现代公民,以及如何正确地认识社会、认识他人和认识自我。妇女的尊严从来就是在于人的尊严,妇女的权益也从来就在于人的权益,只有这理念层面进步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技术层面才能够得到真正的进步。

  因此,我们既需要法律建设,也需要某种程度上的道德重建,这一道德不仅仅是关乎个人的道德,也是关乎社会的道德。作为公民的人,无论男女,都应该以积极、健康、平衡的心态参与社会,参与这块土地上点点滴滴的进步。那样,或许有朝一日,妇女的权益保护便不再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而仅仅属于私人或个别家庭的范畴。如此,则妇女幸甚,社会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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