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征房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14:30 新民晚报

  国家、集体、个人;住房、车位、存款……物权法,与13亿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今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制定物权法是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说,这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

  

物权法草案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置于立法宗旨的最前面。草案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认为,物权法通过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等规定,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通过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等规定,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胡康生曾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时指出:“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

  征收居民房屋应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物权法草案在2005年7月向全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后,一个多月时间就收到社会各界相关意见一万多件,大多数讨论意见集中在人们的切身利益。

  以征收补偿为例,即有诸如“充分的”、“全面的”、“相应的”、“市场价格的”等大量修饰词建议限定“补偿”,主要是往高额补偿方向建议。

  随后,草案根据各方意见,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第七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物权法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大会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列举了物权法将给老百姓带来的“实惠”:

  ——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解除了人民群众对其住宅在期满后的担心。

  ——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减轻了人民群众进行不动产登记时的负担。

  ——草案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增加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基金份额可以质押,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等。

  新华社记者杨维汉(据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

  “物权法草案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看法不全面

  姜恩柱在回答有人认为物权法草案不符合宪法规定的问题时说,物权法草案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这样那样的意见是正常的,但认为物权法草案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看法是不全面的。

  首先,实现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是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共同任务。

  第二,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即使不进入市场交易领域的财产,作为物权主体,无论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否则,势必损害人民群众依法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富国强、社会和谐。至于非法的财产,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民法上讲平等保护,当然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

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主要是由经济法、行政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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