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出台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02:44 燕赵都市报

  本报特派记者吴艳霞北京报道

  昨日下午,政协分组讨论物权法草案,委员们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物权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非常必要,这部法律将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重大作用。

  ■林庆民委员:

  我认为物权法非常有必要出台,并建议从现在开始加大对物权法的宣传力度。在我们当地有一位老同志,非常关心物权法的出台,担心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我们给他做了很多工作,找法律人士给他讲解。因为物权法草案涉及到所有权问题,所以如今仍然有一部分人对物权法草案有疑虑,宣传这部法律相当重要。

  ■唐德华委员:

  我感觉物权法草案对于“征收”、“征用”以及补偿等方面的规定太粗,而在物业方面的规定又过细,连垃圾堆放都规定了,这不应该是一个基本法管的事,一个物业管理条例就够了。

  ■胡葆森委员:

  这部法律改变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传统观念,对私有产权的承认和保护,就是对所有劳动者劳动成果的法律保护。作为一个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者,我深感对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同等保护的重要意义。比如一个银行的信贷员如果卷款跑了,国家公安机关就会特别重视,下大力去打击,而这种事如果发生在民营企业,动用司法机关的力量就有难度。希望物权法能改变这种情形,司法机关要树立平等保护不同性质所有权的观念。

  ■黄跃金委员:

  物权法草案对财产的平等保护是个很大的突破,当前非公经济经营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司法界,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普遍倾向于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私有企业受到损失。

  ■林金城委员:

  我发现物权法草案在物业方面的条款,缺少对公共外墙广告权归属的规定,这部分内容有很大的收益,在香港澳门都有不同的规定,建议对此给予关注。

  ■张廷翰委员:

  在企业中,工作人员如果非法侵占财产,如果这企业是国有性质,就会以贪污罪论处,而同样的数额,如果发生在民营企业,就不是贪污了,处罚也较轻。在我国,传统观念是国家利益大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而制订物权法后,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的权利。

  ■韩真发委员:

  物权法草案充分体现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其中在个人的房产、地产利益等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法律约定,其中有一条我认为有重大的突破。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二十年前就提出了这个问题,但是所有人都回答不了,住宅50年、70年届满以后怎么办,大家开玩笑说没有问题,活不了七十年、五十年。而现在不一样,这个给老百姓吃了定心丸。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情况下,我们必然是使用,使用就是有期限的。而物权法草案起码让两代、三代老百姓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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