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费如何定成为审议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06:20 深圳特区报

  市人大常委会全面修改住宅物业条例

  物管费如何定成为审议焦点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有些什么权利?遇到纠纷和疑难问题通过什么途径解决?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如何收取和使用?市人大常委会将全面修改已经实施13年之久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条例,对以上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该法规的修订草案昨天由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由政府指导或市场调节

  市政府昨天提交的法规草案名称为《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新法规共7章129条,近2万字,是我市所制订的法规中较为宏大的一部。

  物业管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修订草案》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非住宅物业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协商约定;住宅物业因涉及居民切身利益,实行政府指导价。关于这一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委主任黄争鸣在受主任会议委托作初审报告时指出,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究竟是实行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更好,需进一步调查、研究和论证。赋予业主知情权监督权

  《修订草案》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下列权利:合理使用、维护物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提出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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