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制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07:10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记者彭楚舒李勇

  3月8日下午,参加全国“两会”的在湘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真审议讨论了物权法草案。代表、委员们认为,物权法出台的时机已经成熟,制定物权法对于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激发全社会创造财富的活力和热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部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法律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蔡力峰代表、龙国键委员说,物权法是一部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法律。国有企业要改革,民营企业要发展,都涉及到产权、物权。农民要进城,乡下的房子怎么办?也需要法律规范。物权法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性法律,物权法草案的起草和征求意见,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标志。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比物权法与人们的关系更密切。在现实生活中的各类纠纷,绝大多数都与有关“物”的所有权有关。没有物权法,化解矛盾和纠纷的基本规则都没有,处理纠纷就难以到位。

  谢勇委员说,正是由于

物权法这部法律很重要,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而且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立法一开始,就引起各方面人士的强烈关注。物权法草案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7次会议审议,可见国家对这部法律的重视程度和慎重、认真的态度。这样慎重的态度,对于一部这么重要的法律,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

  物权法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

  谢勇委员说,物权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制度在以前我们的法律制度中,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在民法通则里,实际上涉及到了物权方面的内容,但并未出现物权的概念,内容也比较简单。正因为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方面的基本法律,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还留有巨大的空白。所以说,物权法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法人、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江必新代表说,我国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多种经济所有制并举,有一个国有产权的问题,还有集体所有制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完全照搬外国的惯例,就很难行得通。物权法在用于物权的占有规则、担保规则上都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但同时在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中国特色制度上又作了专门的规定,且规定得比较具体。物权法把公有制占主体的原则通过立法把它确定下来,把它具体化,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殊要求。此外,物权法既反映了物权的保护,又体现了物权的利用。既要守财,又要创造财富,物权法在如何使物的利用效益最大化,让它创造更多的财富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物权法并非否定公有制

  针对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关保护私有财产,就不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看法,江必新代表认为,是不是以公有制为主体,要看你在国民经济中是否占主要地位。我们国家公有制经济总量占的比重是很大的,如果不通过物权法来将它具体确定,给它应有的法律地位,国有资产反而更容易流失。还有人认为,一些人的财富不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所以不应制定法律来保护私有财产。对此,谢勇委员认为,一部法律在起草过程中,有一些不同的意见,这是很正常的。但这里面存在着因为认识不够而造成对物权法实质、具体条文、立法精神的误解。实际上,依照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只有合法的财产才会受到法律保护,非法财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反腐败提供了更好的法制环境

  李利君委员说,物权法制定后,把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受到侵害后,首先就保护了主体。个人的财产如果是合法的,当然会受到保护,如果是非法获取的,就得不到保护,如果受到查处,还要按照法律返回给原来的所有者。例如,有些人为了某一项工程,拿集体的钱去行贿,可能集体没得到好处,受益的是自己。这在认定时,就是侵占了集体的财产,有了物权法,就更好认定。除了行贿,还侵犯了集体的利益。因此,物权法的制定,不会对反腐败带来不利,而是给反腐败提供了更好的法制环境和重要条件。

  征收补偿标准宜细化

  物权法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审议中,代表、委员们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大家完全赞同。赵湘平等代表建议,有关标准宜细化,以更利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本报北京3月8日电)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