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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妇街头强抢孩子 “抚养权“争夺引来警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15:2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9日电 3月6日上午,广西宾阳县洋桥镇建安街38号铺面前来了一群人,他们与铺面里的人发生争执,之后,来人动手将门推开,扬言“寻找孩子”。原来,这是一对离婚夫妇为争夺幼儿的“抚养权”而发生的闹剧,直到民警赶到进行调节,两伙人才怏怏散去。 据南国早报报道,根据知情者的描述,6日上午10时前后,多名坐椅村村民来到洋桥镇建安街38号一处铺面,叫嚷着要“找回孩子”,并与铺面内的人发生争执。之后,他们一边叫骂,一边动手推铺面的大门。就在此时,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制止了这些人的过激行为。 原来,男方葛某与女方谭某2003年结婚后,于2004年10月生育了一名男孩,2005年12月协议离婚。记者看到,他们的离婚协议书上写着,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好”而离婚,“男孩……抚养权给女方,一切所需费用为女方负责,孩子与男方无关系”。当时,双方都在协议书上签了字,还将一份协议书送达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保存。 据洋桥镇政府负责人韦某说,“抢人”事件发生后,洋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闻讯出动,制止“抢人”行动,并将双方当事人请到办公室进行调解。据他们了解,双方签订协议后,孩子交由谭某抚养。后来,葛某再婚并生下一个女儿后,便有了要回儿子抚养权的想法。去年过春节前,葛某找到前妻商量,想带儿子回男方家过春节,可遭到拒绝。葛某便将前妻告上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2006年10月23日,宾阳县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离婚后,并不是自己抚养儿子,而是将其交由他人监护,这是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同时,这种结果也妨碍了原告作为父亲与儿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006年12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变更婚生儿子的抚养权为由原告抚养教育,不需被告(母亲)支付抚养费”。判决下达后,谭某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据谭某亲属说,2007年2月16日,终审判决尚未下达,葛家就采取了“抢人行动”,“2月16日,他们来了10多人,开着车,拿着一审判决书说,法院叫他们来带走孩子,然后硬是抢走了孩子。”谭家认为,这是“暴力抢人”,于是也“以牙还牙”,在3月6日冲到葛家的铺面欲抢回孩子,于是发生了前述一幕。当时,葛家早有准备,已将孩子转移。经过大半天的调解,谭家和葛家终于达成协议:只要不是故意刁难,双方都有权探视孩子,至于孩子归谁抚养,则尊重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至此,一场“抢人闹剧”终于收场。(钟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