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促销费 要有促销内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0日05:0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熊德壮)昨日,成都市工商局、商务局联合制订的《成都市商品购销合同》《成都市商品代销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发布并实施。正式文本规定促销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约定,但应约定明确的促销服务内容、期限等。成都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两合同示范文本将减少原来由零售商提供合同文本所带来的弊端,规避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搞霸王条款的行为。

  在昨日发布的正式文本中,规定促销服务费“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同时列出了“服务项目”“内容”“期限”促销服务费标准,数额、用途等供双方协商的小条款。市工商局市场处人士表示,根据正式合同文本的条款,零售商只有真实提供了促销服务,才能收取促销服务费。

  同时,该文本还规定,零供双方应就促销方式、期间、服务内容等具体事宜,另行签订《促销服务协议》。市工商局表示,如果零售商与供应商在合同约定之外另签了私下协议或收了其它费用,将按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来处罚,最高可罚款二十万元。

  据悉,为杜绝零售商利用优势地位乱收费,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拟对零售商供应商合同实施备案制。同时,市工商局正在起草《成都市格式文本管理办法》,该办法预计6月份上报市政府,拟对各行业的格式合同都实行备案制。

  ○合同文本介绍

  调价:双方提前15天协商。此次示范文本以零售商供货商双方签约时确定的商品价格作为交易价格,同时规定价格浮动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15日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

  退货:快过期商品不能退。为解决零售商目前存在的退货随意性问题,文本做出约定:零售商应当在商品保质期、有效期尚存1/3以上的期限中提出书面退换货通知。

  结账:周期最长60天。按照五部委《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文本对零供双方的结算期限作了界定:分别是10日、15日、30日、45日、60日,零供双方根据商品类别等的不同进行协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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