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司:办理死刑案件严禁刑讯逼供获取供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1日18:20 东方网

  东方网3月11日消息:公安机关战斗在打击犯罪的第一线,负责死刑案件的侦查,这是保证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基础环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1日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强调,公安机关办理死刑案件时,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意见》对公安机关提出以下4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是全面、及时收集证据。《意见》指出,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严禁违法收集证据。

  二是加强证据的保全和固定工作。《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的原物、原件要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或者擅自处理。涉及命案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DNA鉴定、指纹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对现场遗留的血迹、精斑、毛发、指纹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应当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方式与犯罪嫌疑人作同一认定。

  三是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意见》指出,侦查机关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其被羁押的看守所内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进行。严禁违法取证,严禁暴力取证。

  四是全面移送证据材料。《意见》指出,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将包括第一次讯问笔录及勘验、检查、搜查笔录在内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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