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 慎之又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04:22 钱江晚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死刑案件,应当切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诉讼原则,既根据法律规定的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互相支持,通力合作,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共同把好死刑案件的质量关。”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1日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予以明确的。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为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保障。

  《意见》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死刑案件质量。具体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四项措施。一是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二是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意见》强调,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实行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间派员出庭。三是严格把握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四是复核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意见》强调,公安机关办理死刑案件时,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意见》对公安机关提出以下4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一是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二是加强证据的保全和固定工作。三是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四是全面移送证据材料。

  《意见》规定,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派员临场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死刑案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对保证死刑案件质量负有重要责任。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意见》对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履行的职责予以明确。严格把握案件的法定起诉标准;严格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加强法律监督。《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加强对办理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

  《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

  《意见》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将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在交付执行3日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意见》同时明确,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怀孕。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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