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08:00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11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上午,浙江代表团邀请11位来自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代表,在驻地召开关于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议案建议专题讨论会。

  这11位来自企业的代表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安全生产、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

  现行公司法总则中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浙江企业界的代表在《关于在公司法中增加“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议案》中提出,上述规定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表述规定过于简单,建议将其修改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司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职业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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