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中央 完善我国进口反倾销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08:00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11日讯 记者杨傲多 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我国有关反倾销的立法从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了不断完善,但还存在一定的欠缺。为加强我国反倾销工作,民建中央今天提出建议:完善反倾销专门立法。

  建议认为,应针对我国进口反倾销的专门立法层次较低的不足,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反倾销法的法律案。反倾销法制定后,由国务院在适当的时候制定相应配套的反倾销法实施条例。另外,针对我国进口反倾销的专门立法比较粗疏的不足,在具体制定法律条款时,应采取“宜细不宜粗”的立法原则。关于“公共利益”条款的完善、反倾销时效的完善、“反倾销规避”条款的完善、“司法审查”条款的完善都应予以具体的考虑。

  建议认为,应制定和完善行业协会的法规。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在反倾销中主观能动性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业协会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目前规范行业协会的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与国外立法相比立法层次不高,而且条例中缺乏对行业协会的专门规定。可以考虑在社团法中用专门的章节规范行业协会,或者制定专门的行业协会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行业协会的地位和职能。同时,应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构建国内反低价竞争的法律环境,不仅要制定反倾销法,更重要的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低价竞争行为的调整范围过窄(由于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有多种,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了低于成本销售一种),因而应进行修订,在完善法律时宜拓宽调整范围;价格法虽然首次规定了“价格倾销”、“价格歧视”,但缺乏具体的定义与范围,因而应进行修订,在完善时宜细化定义与范围。

爱问(iAsk.com)